索引号: 13566001/2020-0170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宽城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20-04-03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宽城满族自治县城市户外广告牌匾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04-0310时54分 浏览次数:


宽城满族自治县

城市户外广告牌匾管理办法

 

为加强本县户外广告牌匾管理,规范户外广告牌匾设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河北省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导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导则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牌匾设置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包括:

(一)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利用街道、广场、市场、车站等公共场所的建筑物或者空间设置的广告牌,标志牌、招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电子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实物模型、气球、彩虹门等广告;

(二)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利用各种车辆等交通工具设置的广告;

(三)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利用影剧院、商场、体育馆(场)、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酒店、停车场等公共建筑设置的广告;

(四)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利用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的广告;

第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设置户外广告牌匾必须符合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置规划的要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的设计、制作、安装,应当符合行业技术规范;

(二)配置的夜景光源,不得与道路交通标志、信号相近似;

(三)不得影响相邻单位或住户的通风、采光;

(四)不得影响道路通行或阻塞消防通道;

(五)不得在建筑物屋(楼)顶、坡屋顶设置广告。

(六)立面广告高度不得大于9米且不得超过所依附的建筑高度。

(七)户外广告牌匾本着“一店一牌、布局合理、协调一致、美化亮化”的原则进行设置,禁止多层次设置。

(八)商业性广告与公益性广告不得混合设计制作,不得以公益广告的形式或占用公益广告的版面发布商业广告。

(九)小型印刷品广告和手工书写的小型广告只能张贴到公共广告栏展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其它设施及树干涂写、刻画、张贴各种信息广告。

(十)除全县性大型活动经县行政审批局批准可以设置布幅广告外,其他活动不得设置;

(十一)升空器具、充气物广告设置仅限于政府机关单位、大型企事业单位庆典活动。商店举办促销、庆典活动确需设置升空器具、充气物广告的,店前必须有足够空间,保证行人、车辆正常通行。商店庆典、促销活动设置升空器具、充气物广告原则上只在周末进行。严禁在店门外占道设置临时性广告牌、灯箱广告或实物样品广告。

(十二)单位门楣上方只限设置公益性条幅,政策、法规宣传活动按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地点和指定方式悬挂临时性横幅。

(十三)城市各类施工工地围挡所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报县城管局批准,按照规定的时间、位置、方式、材质等要求设置,期满后及时撤除。

(十四)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应当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及时撤除。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侵占绿地,损毁城市绿化设施的;

(五)标志性建筑、优秀近代建筑和保护建筑、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大剧院。

(六)国家机关、军事机关、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七)利用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筑物和设施安全的;

(八)烟草广告;

(九)县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

第五条  制作要求。

户外广告牌匾的制作鼓励采用亚克力、LED内置光源、铝塑板、户外大型LED显示屏等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的广告形式,县城广告牌匾统一设置满文,满文高度不得小于汉字三分之一。

(一)安全性。户外广告设置应牢固、安全,设置时应充分考虑风、火、水、电、地震等自然灾害和人为因素对安全的影响。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应定期对户外广告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户外广告的安全监测和管理。

(二)持久性。户外广告设置材料选取应考虑其设置期限与使用期限的统一。

(三)协调性。户外广告的造型和画面应当与周边整体环境保持协调,注重视觉效果和整体性效果的统一,以视觉和谐为原则。户外广告必须配置合适的亮化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以美化城市夜间环境为原则。

(四)识别性。户外广告的设置应注重选点,有强烈的视觉效果,力求内容和文字清晰、规范、简明易懂,注重传播对象,便于信息传播。

(五)整洁性。户外广告画面应当保持整洁,其设置单位应定期清洗、维护,避免因广告画面污损和照明设施残缺导致影响市容环境和广告传播能力。

第六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必须依照《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的规定向县行政审批局提供广告设置的位置、广告内容、规格、材质及户外广告设计效果电子文件(包括现状图、装修后白天效果图和装修后夜景效果图)、设计图、平面位置图;等资料,并填写《设置城市户外广告、牌匾审批表》,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 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户外广告业务,必须一审批,二制作,三设置。否则不得设置。

第八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使用性质、载体形式、规格、制作材料等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必须自批准之日起7日内开工建设,一般应在30日内完工。逾期未动工的,批准手续自行作废。如需再设置时,应重新申报。

第十条 户外广告牌匾设置期自《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下发之日起不超过2年。期限届满的,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期满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牌匾设置期未满的,因城市规划调整或危害公共安全需要拆除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设置人拆除,设置人应当服从。

第十一条  因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期满之日起24小时内予以撤除。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牌匾的设置人应当定期巡视、维护,遇大风、汛期等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牌匾的设置人应当保持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的整洁、完好,出现断亮、残损的,设置人应当在24小时内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牌匾设置人未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设施,致使倒塌、坠落等,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户外广告牌匾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全部法律和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部门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链接: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宽城满族自治县城市户外广告牌匾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