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6054/2020-00802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布机构: 宽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文日期: 2020-05-18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宽城满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解读
2020-05-1815时20分 浏览次数:

关于《宽城满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解读


2020年326日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宽城满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宽政〔2020〕22号文件,现就文件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 起草背景

为加强我县村镇规划管理,规范农村住宅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结合我县实际,起草我县关于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三、适用范围

适用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

四、主要内容

(一)切实履行职责,建立共同责任机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村庄规划编制、实施和日常监督管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县农业农村及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配合做好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管理及实施工作。

(二)规划及报建要求。

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村庄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农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求,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统筹规划宅基地用地,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分布、范围、规模和配套设施。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农村宅基地建房,应当符合村庄规划。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区域的,还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建筑格局和外观应与历史文化及传统风格相协调。

建房规划选址,应当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避开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地下采空、地震断裂带等危险区域,严格控制削坡建房。确因选址困难需削坡的,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坡体防护,确保建房安全。鼓励结合集镇建设、新农村建设、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统建联建农村住房,实现村民新建住房适度有序集中。

农村宅基地建房必须服从规划管理,未经规划审批不得新、翻、改、扩建。

(三)规范审批程序。

文件明确具体申请、审核、公示、备案、验收、发证程序,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人员现场勘察,审查建房户申报材料是否齐备、是否符合建房条件、是否符合村庄规划等,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进行公示,将建房报批等有关材料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备案。

(四)加强监督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大宣传力度,积极鼓励引导村民按照本办法进行建设。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拒绝、阻碍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单位和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履职不到位、渎职、失职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020年5月18日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宽城满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