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6001/2021-04348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宽城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21-12-10 文件编号: 宽政〔2021〕62 号 有  效  性: 有效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宽城满族自治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和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
2021-12-1014时52分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和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改革发展,《宽城满族自治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和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使用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宽城满族自治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和天然林停伐

管护补助资金使用办法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1210

    

 

(此文件公开发布)

宽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210日印发

附件                                   

宽城满族自治县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和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益林和天然林保护工作,规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和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改革发展,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厅印发的《河北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管理实施细则》(冀财农2017〕167号)和承德市财政局、承德市林业局印发的《承德市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承财农2016〕26号)与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险种费率的通知》(冀财金〔2021〕2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和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按照“目标明确、分配科学、公开透明、绩效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森林资源管护支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是指用于国家级或省级公益林(统称“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其中中央资金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与管理、省级资金用于省级公益林的保护与管理。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包括管护补助支出和公共管护支出。国有的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自然保护区等国有单位管护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集体和个人的经济补偿和管护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公共管护支出用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公益林监督检查和评价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是指全面停止天然商品林采伐后安排的管护支出。补助对象是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的国有林场、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林林木所有权人,已经纳入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补偿的天然林不在上述补助范围。

国有的天然林停伐补贴是对国有林业单位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而减少经济收入的补贴,主要用于维持国有林场人员工资、五险一金等单位正常运转所需经费、天然林管护设施建设等支出。

国有的天然林管护支出,用于国有林场天然林管护人员的劳务补助、管护设施设备等支出。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林管护支出,用于集体和个人的经济补偿和管护天然林的劳务补助、管护设施设备等支出。管护设施设备包括天然林智能管护巡检系统、碑牌、围栏、界桩等。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天然林、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国有的,由国有林业单位结合本单位森林资源状况、管护工作特点、当地劳务收入水平,合理确定管护模式(购买服务、聘用护林员、自行管护)和管护人员数量,管护补助支出与本单位其他资源管护经费统筹安排,确保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集体和个人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中的10.15/亩作为经济补偿部分,其中10.0元/亩直接发放给公益林林权主体,0.15/亩作为公益林林权主体缴纳的森林保险费用;5.6/亩作为森林资源管护费用,统一用于护林员意外伤害保险、森林资源管护大队长期护林员、村级长期护林员临时护林员等劳务补助支出。

天然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集体和个人的,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中的10.15/亩作为经济补偿部分,其中10.0元/亩直接发放给天然林林权主体,0.15/亩作为天然林林权主体缴纳的森林保险费用;5.85/亩用于管护天然林的劳务补助管护设施设备等支出。

第六条  天然林、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个人的,按照国库管理制度将管护补助支出中经济补偿部分通过“一卡通”等方式全额兑现到个人。

天然林、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村集体的,在管护好森林资源的前提下,村集体也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规定和程序,将经济补偿部分用于发展公共事业或公平分配补偿到户,并留存相关佐证材料。

第七条  在兑现天然林、公益林集体和个人所有的补助资金之前,由乡镇人民政府将补助资金的人员名单、管护面积、补助金额在行政村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结果无异议后,及时发放补助资金。

第八条  县、乡(镇)、村与村级护林员层层签订管护合同。各级组织和护林员按照管护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

第四章  资金管理监督

第九条  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国有单位、护林组织或护林员履行管护情况及管护成效进行检查验收或监测,并将结果作为支付管护补贴资金以及考核奖惩的主要依据。依据结果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拨付。

第十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和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要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县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补助资金的申请、分配、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法违纪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林业部门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资金分配、使用及管理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政策解读:关于《宽城满族自治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和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使用办法》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