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6001/2021-04339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国土资源、能源 发布机构: 宽城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21-05-10 文件编号: 宽政〔2021〕19号 有  效  性: 有效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宽城满族自治县完善自然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5-1017时20分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宽城满族自治县完善自然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510

 

 

 

宽城满族自治县

完善自然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

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维护自然资源秩序,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有效遏制和严厉打击各类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按照《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河北省矿山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冀政办字[2020]7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放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205号)文件精神对《宽城满族自治县关于建立国土资源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实施意见》进行完善,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重要批示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有关要求,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聚焦“生态支撑和水源涵养功能区”建设,以新发展理念引领高质量发展,以要素保障和资源保护为重点,强化基层执法,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及时预防和制止自然资源违法行为,以“保护自然、保障发展”为目标,为全面建设“经济强县、魅力宽城”提供有力的自然资源保障。

二、明确工作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共同履行监管责任,确保及时发现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行为并将其消除在萌芽状态,维护自然资源管理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自然资源管理的责任主体,要认真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动态巡查工作,要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巡查工作方案和责任机制,划分巡查责任区域,明确各个责任区域的具体巡查责任人,并将责任压实到村“两委”,负责本村动态巡查和主动制止村民违法行为,各村两委成员是本村巡查第一责任人,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查处职责,负责上级交办的违法线索核查、信访案件的处置、土地和矿产卫片图斑核查整改工作,配合好自然资源和执法专项整治行动相关工作等。负责做好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备案及信息汇交等工作,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建设和使用的跟踪监管,对设施农业用地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制止、早报告,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者做好土地复垦和交还工作。监督村两委成员履行巡查本村第一责任人责任,对不履行巡查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不制止、不上报的村两委成员,采取撤职、停发工资等形式,共同履行监管责任机制。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未下放乡镇的自然资源行政处罚事项,负责查处市级以上重点项目、跨乡镇区域间的违法用地案件,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自然资源执法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各类执法争议和问题,积极配合乡镇做好涉及规划、地类等认定工作,协助做好出具破坏耕地鉴定和非法采出矿产品价值、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报告工作。

纪委监委负责对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履行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监管和耕地保护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开展专项督查检查,及时受理移送追究党政责任的自然资源违法违规案件

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犯罪案件进行查处,依法追究违法当事人刑事责任。对涉嫌犯罪的,应当自接受移送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法进行审查,做出立案或不予立案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单位;对非法采矿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供应或停止供应火工器材,并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活动;

人民法院负责依法审理移交的自然资源违法犯罪案件,及时受理、审查、执行申请的强制执行案件等;

人民检察院负责受理公安部门移送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负责监督法院、公安局受理案件的处理情况;

县发改局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的价格认定事项要及时进行价格认定;

县住建局对未依法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项目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等,对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进行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依法查处到位;

县财政局负责对自然资源违法案件中罚没财务处置、收入收缴进行监督,建立处置审批和备案制度

县应急管理局对未取得自然资源部门相关许可的采矿单位和个人,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对存在未依法处罚到位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项目不予办理核准手续未提供县人民政府批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管理局、国土资源局)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不动产证书等合法用地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施工许可等各类业务,并配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违法单位和个人营业执照吊销等相关工作不得以乡、镇、村证明等手续办理营业执照。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定期开展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巡查,建立监管巡查责任机制、依法查处破坏基本农田和耕地用于非农业生产用途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宅基地违法行为加强设施农业布局选址、用地标准的指导,做好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审查和土地流转管理与服务工作,对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的,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类型用于其他经营等行为,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

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对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行为的查处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存在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办理环保审批对矿山企业乱堆乱放废弃物依法进行查处并整治到位;依法查处自然保护地内非法开矿、采石、挖沙、建设等违法行为。

县水务局负责河道管理线和指导线范围内的违法采矿、采砂违法占地等行为依法查处及处置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加强对公路两侧控制范围内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管,对公路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法处置到位,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项目不得批准新设道口;

县供电公司未提供县人民政府批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管理局、国土资源局)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不动产证书等合法用地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不予供电,配合对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现场断电工作对依法处置到位的违法项目需要恢复供电的,需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函告后,方可予以供电对违法用地项目停电后私自接电的按职责依法追究处罚到位。

三、目标任务

(一)建立健全联合监管制度。本着预防在先,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的原则,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便于操作的要求,加快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紧密衔接、覆盖批供管用全程、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监督管理制度,进一步落实自然资源管理的共同责任。

1.建立自然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考核制度。将土地调控、耕地保护、土地开源节流、市场配置、权益维护、协作监管、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等管理内容纳入到相关共同责任主体及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中。对认真履行职责,成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对没有完成责任目标的,在全县范围内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县纪检监察部门、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督考办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管理共同责任考核工作,对各乡镇及相关单位不履行规定职责的,应提请县委、县政府对相关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进行处理。

2.建立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督办制度。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直接查处和督办、群众反映强烈造成重大影响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县政府可指派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直接进行查办,不在自然资源管理范畴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县督考办及时跟踪督办,督办结果上报县政府;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运用卫片执法遥感监测图斑、信访举报和自然资源微信平台等手段,将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及时推送到相关乡镇人民政府,下达违法行为推送函,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后,要积极组织进行核查,核查结果按要求及时上报。县自然资源部门对推送的违法行为要及时跟踪,确保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整改到位。

3.建立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备案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查处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一般违法案件,经乡镇主要领导同意后,每月向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对于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包括违法占用或破坏基本农田5亩及以上的、生态林5亩及以上的、一般耕地10亩及以上的、一般林地10亩及以上的,非法采矿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或破坏性采矿的,违法行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及时上报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对各乡镇实施的自然资源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法律法规及运用自由裁量权等方面进行指导,并组织案件进行评审,对案件评审结果年度汇总后上报县政府。

4.建立案件调查相互协助制度。自然资源部门与各乡镇在查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时,可根据需要或有关部门的提议,申请纪检监察机关提前介入调查;如案件可能涉嫌犯罪的,可以提请公安、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案件的调查。公安、检察机关认为涉嫌犯罪的,可以视情况提前介入,自然资源部门和各乡镇应当配合公安、检察机关调查取证。在查处重大自然资源违法案件中需要调查取证当事人法人资格、营业执照、有关项目开工许可、开发资质、规划审批等信息资料的,住建、行政审批等部门应予以支持和配合;在了解用地项目、农业结构调整等信息资料时,发改、农业农村等部门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5.建立违法违规案件移送制度。对涉及应追究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责任的自然资源违法违纪案件,纪检监察机关应在接到自然资源部门和乡镇移送案件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单位退回案卷资料;对立案调查的案件,无特殊原因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对涉嫌犯罪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除特别重大、复杂的,公安机关应自接收移送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法进行审查,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单位;对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单位退回案卷材料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单位

对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法院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对裁定准予执行的,法院应当及时组织实施强制执行,并将执行结果书面通知移送单位;对裁定不予执行的,应自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单位,退回案卷材料;对实施强制执行中存在阻力和困难、难以继续执行的,由法院提请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在依法实施强制执行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应当配合法院做好相应工作。对应依法没收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县财政部门要对自然资源违法案件中罚没财务处置、收入收缴进行监督,建立处置审批和备案制度。对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移交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应认真审查、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移送单位

(二)落实责任追究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等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追究责任:

1.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要求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

2.各乡镇未落实巡查责任、未在规定期限内发现本辖区新发生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核实情况导致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未及时制止的,对违法行为不能制止未进行立案处理,也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县委县政府或相关单位报告的。

3.法院对申请强制执行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拒不受理也不说明理由的。

4.住建部门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查处职责造成违法违规建设既成事实的。

5.公安机关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依法接收移送的涉嫌自然资源犯罪案件的;对接收的案件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又时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的;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执法工作人员的行为、接到报告后未依法处理的;对符合追究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涉嫌犯罪案件未在规定期限内立案调查的;为非法采矿的单位和个人供应火工器材的。

6.电力、供水、燃气和市政公用企业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和无证勘查开采的矿山企业供电、供水、供气的;在接到违法告知书后,没有及时停止供电、供水、供气造成违法用地和违法采矿案件既成事实的。

7.金融机构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单位提供贷款的。

8.依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需要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的其他情形。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同一年度内因自然资源违法违规问题受到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在年度考核中评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情节严重的责令辞职,追究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提高认识。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发改、公安、自然资源、林草、住建、水务、农业农村、行政审批、供电、各乡镇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全县自然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托伟永同志兼任,负责日常工作。

(二)强化协调,完善机制。各乡镇、相关部门要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做到人员、经费、责任落实到位,并对涉及本部门、本行业有关职能进行重新梳理,整合行政资源。自然资源部门要积极主动加强与纪检监察、发改、财政、人事、住建、市场、水务、应急、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协调沟通,构建分工明确、程序规范、运作协调、配合密切的联合执法和案件查处工作机制。要保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三)强化督促,整改落实。县纪委监、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督考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贯彻实施自然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情况的督促和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履行共同监管义务、违法颁发有关许可证照和违规办理核准事项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查处不作为、慢作为,自然资源管理混乱的乡镇或拒不履行监管职责的部门,县纪委监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制发限期整改通知。对在规定期限内仍整改不到位,自然资源管理无好转的,县纪委监委依法追究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

(四)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要认真总结和推广开展建立自然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经验,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各种宣传手段,加强各项制度的宣传,为有效执行和落实各项制度,切实建立起自然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建立自然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工作取得成效。


政策解读:关于《宽城满族自治县完善自然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