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6001/2021-04343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布机构: 宽城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21-05-10 文件编号: 宽政〔2021〕22号 有  效  性: 有效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宽城满族自治县收储土地管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5-10 15时01分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宽城满族自治县收储土地管护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510

 

 

宽城满族自治县

收储土地管护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收储土地管护,严厉打击侵占、破坏收储土地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通过收购、收回、征收等方式取得的收储土地和拟收储土地。

收储土地,是指县土地收储中心已取得完整产权,纳入土地储备库管理的土地;拟收储土地,是指已纳入土地储备计划或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目前已启动收购、收回、征收等工作,但未取得完整产权的土地。

第三条   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土地收储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范围内收储土地管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将收储土地及拟收储土地的准确位置、四至、面积等情况核准后,建立收储土地管理台账,并修建必要的界桩、围墙、围挡等基础防护设施;不定期开展收储土地及拟收储土地巡查工作,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通报乡镇人民政府。

第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原则上中心城区以外所有收储土地及拟收储土地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护,接受收储中心移交的宗地信息,并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收储土地管护的具体工作;在承担管护职责的同时,要积极协调解决收储土地上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因特殊情形不宜委托乡镇人民政府管护的,县土地收储中心可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包括政府控股的国有公司在内的企业管护。

第五条  收储土地的管护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专人开展日常巡查,并建立巡查台账,及时发现并制止非法侵占和破坏收储土地的行为;

(二)制止在收储土地上随意倾倒固体废弃物、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违法行为;

(三)管理和保护收储土地上的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及已补偿的林木、建(构)筑物等;

(四)其他与收储土地管护相关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县土地收储中心可根据收储土地位置、面积、管护难易程度等情况适当给予管护单位适当管护费用。

第七条  管护费用可用于管护单位为开展收储土地管护工作涉及的聘请看护、巡查人员及安装监控设施设备等相关费用支出。

第八条  管护单位必须履行管护职责,确保无以下情形发生:

(一)收储土地上有违法违规建筑、非法挖土及非法弃土弃渣等现象;

(二)非法利用收储土地从事经营活动;

(三)出现因管理不善发生人身、污染等安全问题;

(四)其他改变土地用途、非法占用收储土地等损害收储土地的情形。

管护单位因看护管理不力,造成收储土地需二次清理补偿或影响城乡容貌而产生费用的,由管护单位自行承担。造成重大影响的,将追究管护单位责任。

第九条  县土地收储中心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可以对收储土地及拟收储土地进行必要的开发建设,包括界桩、围墙、围挡、警示牌等的修建和设立,场地平整,通水通电,垃圾清运,绿化或绿网覆盖等,发生的各项费用等均要纳入土地收储成本。

第十条  在保障国土空间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顺利实施的前提下,有使用收储土地意向的单位和个人可向土地收储中心或收储土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临时使用收储土地。收储土地临时使用可以分为出租及无偿临时使用两种方式。

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需要临时使用收储土地的,由临时使用人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初审后,经县政府批准可以无偿临时使用。

临时使用收储土地的,不得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由临时使用人依据租赁协议或无偿临时使用协议,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及其他审批手续。

临时使用收储土地,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合同期满收回土地,或提前收回土地的,土地临时使用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或县土地收储中心通知收回土地的期限,自行清理收储土地上的临时建(构)筑物等地上设施和其他附着物,所有被清理的物品、设施均不予补偿。

土地临时使用人逾期不自行清理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土地收储中心进行清理,清理所产生的费用由土地临时使用人承担,并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追偿损失。

第十一条  以出租方式临时使用收储土地的,租金收入全额上缴县财政局,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土地收储中心可优先申请使用租金收入用于本单位经费或收储及管护经费支出。

县土地收储中心应当与承租人签订收储土地租赁协议。收储土地租赁协议应当约定土地用途、位置、面积、四至、租赁用途、租赁期限以及租赁期限届满后续期的条件、租金、履约保证金、支付方式等双方权利义务、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解除合同机制、合同终止交付方式、到期地面建(构)筑物处理及提前终止使用经济关系的处理等内容,并明确不得转租。

第十二条  因交通、教育、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实施收储的边角地,由行业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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