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6026/2021-03195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宽城县烟草公司
成文日期: 2021-06-01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宽城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政策解读
2021-06-0110时13分 浏览次数:

宽城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根据我国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规定,卷烟属烟草专卖品。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烟草制品零售点必须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通过许可证制度实行严格的管理和有效的监督。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主要目的是控制辖区内卷烟零售户在某个时期的总数量和分布密度,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中依法配置有限的市场资源。

制定本《规定》,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工作的必要性可以归纳为“四个有利于”:

1、有利于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许可证制度是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的基石,国家通过零售许可证实现对卷烟市场专卖管理,如果零售点过多泛滥,必将产生恶性竞争,引发获利水平低的商户降价争客,滋生非法经营,受利益驱动而暗地经营假冒卷烟和走私卷烟,如果零售点分布过稀,不仅不能满足市场需求,不便于消费者购买卷烟,还会形成监管盲区,导致非法卷烟乘虚而入,从而冲击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因此,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工作,有利于维护卷烟市场经营秩序,巩固国家烟草专卖制度。

2、有利于行政机关依法配置有限市场资源。国家对烟草制品采取“寓禁于征”的高税赋政策,对卷烟产、销量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卷烟零售业已成为有限的市场资源。随着这一特殊商品经营利润的上升,申请从事卷烟零售业的人员将快速增加。因此,对卷烟零售市场这项有限资源不能完全依靠市场调节,必须从行政许可环节加以控制,防止规模失调。制定公布本《规定》,便于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在合理配置有限市场资源中有法可依。

3、有利于维护卷烟零售户的利益。因为国家对卷烟产销量的限制,所以在一定时期、一定地域范围内卷烟销量和零售利润是有限的。但由于目前缺乏明确的合理布局标准,卷烟市场进出机制不够完善,导致全县卷烟零售户偏多,布局不够合理,有些区域过于集中,卷烟零售户相互争夺市场,恶性竞争,造成获利水平低下。通过布局调控将零售户数量降至比较合理的范围内,使卷烟零售户获利水平有所提高。

4、有利于规范卷烟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前几年,我县市场上假冒伪劣卷烟屡禁不止,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究其原因,分布密度失调是一个重要方面。今年以来,我局严格按规定的条件控制卷烟零售户许可证的发放,规范了零售许可证的申领制度,使卷烟零售户布局逐步趋于合理,促进了卷烟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卷烟零售户违法经营卷烟现象明显减少。另外,农村和偏远地区的持证户有所增加,卷烟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低档卷烟消费群体买假受骗的现象明显减少。

二、关于制定《规定》的法律依据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对烟草专卖行政机关的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规定了国家对烟草制品的生产、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对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设定了四项基本条件,“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是其中之一。由于我国资源辽阔,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分布密度差别很大,难以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合理布局的标准。国务院法制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在《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释义)中明确,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应当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布局”,因此,我局依法享有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制定工作细则的权限。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要求。首先,本《规定》是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对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四个条件中“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要求”条件的细化,并未增设新的行政许可事项,也未增加新的行政许可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其次,本《规定》是在我县卷烟零售市场现状进行调查摸底、专题调研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和兄弟省市的做法,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举行正式听证,并依据听证会结果完成《规定》的制定,程序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

三、关于《规定》确定的主要标准的说明

1、特别经营场所布局标准的说明

本《规定》中,对五类特别经营场所明确了实行“一点一证”的特别管理措施,充分体现了方便消费的原则。如:对宾馆、饭店、较大的酒楼、纪念馆、展览馆、体育场馆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经营场所,主要考虑其经营卷烟是供停留在设施内的人群消费,基本不参与卷烟零售市场的竞争;对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商场、超市、购物中心,主要考虑此类企业的服务范围远远超出所在地区的特点;对连锁经营商业企业且营业面积达到规定标准的,主要考虑此类企业经营状态的特殊性;对劳教所、看守所等政法机关实施强制执行的场所内,主要考虑此类场所属于封闭型场所。

2、特殊地域限制卷烟零售户数量的说明

对长途汽车站的候车室(厅)以及面向长途汽车站的广场销售的零售点数量的限定,是为了避免卷烟零售点过于集中,产生恶性竞争,形成违法卷烟集散市场;对于售票厅原则上不设立卷烟零售点是因为不属于旅客长时间停留的场所。对与食杂、食品、饮食、娱乐等服务业无关的经营场所原则上不设置卷烟零售点,是因为卷烟是一种供人们吸食的特殊商品,对卫生条件有一定要求。

3、禁止设置卷烟零售点情形的说明

中小学校内部及周围禁止设立卷烟零售点,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五条规定:“禁止中小学生吸烟”,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进行的设定;自动售货柜、机、信息网络禁止设立卷烟零售店,主要是考虑不便于对其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流动摊、点、车、棚禁止设立卷烟零售点,主要是考虑其不是固定经营场所,不具有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必要条件;住宅阳台禁止设立卷烟零售点,主要考虑其属于住宅房屋,不属于经营场所,不便于对其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生产经营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国家重点防火区,禁止设立卷烟零售点,主要是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确保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4、《规定》实施前已经设立的卷烟零售点有关政策的说明

对在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不符合本《规定》中主要标准的卷烟零售点,考虑到本《规定》设定的主要标准对已经设立的卷烟零售点在其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具有溯及力,因此作出了在以后调整中逐步达标的规定,但不作为符合本《规定》规定条件零售点的参照。

5、其他特殊情况的说明

许可证登记的经营地址或法人发生变化的卷烟零售户,考虑到对新地址周围的卷烟零售户利益产生影响,因此,提出了应当重新申领新证,并且符合变更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另外,我们将采取内部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法制监督等措施,建立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发放工作的监督,确保本《规定》的顺利实施。

原文链接:宽城满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宽城满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