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6001/2022-0524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宽城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22-09-01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宽城满族自治县2022年保障性住房分配方案》的通知
2022-09-0117时12分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宽城满族自治县2022年保障性住房分配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91


 

 宽城满族自治县

2022年保障性住房分配方案

 

为全面促进保障性住房配租、退出管理工作规范运行,确保保障性住房配租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意见》(建办保函2017〕2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和我县《去库存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暂行办法》(宽政2016〕113号)宽城满族自治县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202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宽农民工【2022】3号)、《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2022年承德市城镇住房保障、城中村工程工作要点的通知》(承保居办【2022】4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建立和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民生,保障县内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家庭基本住房需求,逐步形成多层次的城镇保障体系,实现“住有所居”的工作目标。

二、房源情况

我县2022年保障性住房分配为盛佳小区、张杖子小区、瑞丰小区,户型为一梯四户或一梯三户,户内面积均为50平方米。所配租的房源依据县住建局指定地点配租。

三、保障范围

具有宽城镇非农业户口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和在当地无自有住房的新就业职工。同时将符合条件的乡镇教师、医务工作者、公交司机、环卫工人纳入保障范围。

四、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的条件

符合以9方面条件的申请人可向县住建局申请保障性住房。

1、申请家庭原则上限2口人以上(包括2口人);

2、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年十八周岁成年人

3、家庭成员具有宽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且实际居住,户籍满一年以上;

4、家庭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5平方米且总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

5、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一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1倍以下。(根据县统计局提供数据,我县2021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9463元人民币);

6、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共同居住;

7、在工作地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和自有住房,且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8、在职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医护人员、公交司机、环卫工人、外来务工人员、在当地无自有住房的新就业职工,在申请之日前已与本地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聘用)合同,且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1年以上;

9、申请家庭及成员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五、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人向住建局提交申请书时应如实说明家庭户籍、人口情况、主要成员职业、收入以及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现住房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二)申请人和共同居住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三)低保家庭提交城乡低保证

(四)申请人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五)申请人和家庭成员住房状况证明;

(六)房屋租赁协议、房东房产证、身份证;

(七)结婚证、离婚证(同时提交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原件与复印件(证件丢失的,需提供发证机关的证明);

(八)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变卖房产的需提供卖房协议及治疗费用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提供的费用收据);

(九)在职符合条件的乡镇教师、新就业职工、医护人员、公交车司机和环卫工人(主要指具有宽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并在当地工作未满5年的)、外来务工人员(主要是指非宽城镇常住户口),报名时除提交以上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供由县人社局出具的证明、工作证、用人单位证明(主要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同时提交主要申请人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前连续6个月的工资流水、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用人单位的承租保障性住房担保书。

上述证明材料需提供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审核原件后留存复印件,但复印件要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加注“与原件一致”字样)。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申报、审批

(一)提供申请材料不齐全的;

(二)申请家庭有房屋出租的;

(三)承租保障性住房、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的;

(四)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参与保障性住房申请的;

(五)申请家庭成员拥有私有住房,包括父母有房,未与父母居住的独生子女;房产总建筑面积除以家庭成员总人口大于等于15平方米的;

(六)家庭成员在申请前已转让自有住房不满2年的;

(七)离婚家庭不满2年的;

(八)涉及拆迁已安置住房或货币补偿的;

(九)正在羁押或服刑人员,法轮功等邪教信徒及参与非法传销人员;

(十)自有车辆原值超过10万元的;营运车辆超过10万元且无正规贷款手续的(不含个人借款);

(十一)年纳税金额(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工商注册资金数额超过5万元,企业承诺注册资金数额超过10万元的。

七、监督管理

(一)保障性住房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申报分配,并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

(二)保障性住房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谁审批谁负责。对因失职渎职造成保障性住房在分配、管理中产生不良影响或出现严重问题的部门及人员,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弄虚作假骗取保障性住房的个人,由县住建局取消其保障性住房保障资格,收回已分配的保障性住房;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由执法机关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各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建立投诉、处理工作制度,对投诉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

八、审核公示程序

(一)登记。申请保障性住房的以家庭为单位携带规定材料原件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县住建局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资料齐全的申请人当面填写住房保障资格申请表及家庭资产查询承诺委托书,经确认无误后履行签字手续。完成申请程序后,住建局向申请人出具住房保障受理申请告知书。

(二)审核。县住建局受理申请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以函告的形式将申请家庭资料转交县民政局,县民政局负责协调县公安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税务局、卫健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交警大队、人行等相关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住房、宅基地、营业执照、公积金、社保、资产、车辆及人员类别情况进行认定。认定完成后由县民政局统一向县住建局出具认定文件。住建局根据民政局反馈结果认定,并根据年度公布的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确认申请家庭是否符合申请资格。

(三)公示。县住建局自收到民政部门认定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家庭认定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情况不实 将举报情况反馈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进行核实,民政部门复核意见进行重新核实认定。

(四)保障。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核实符合条件的,纳入年度住房保障范围。对不符合条件家庭,县住建局书面告知申请人。

九、分配方式

(一)保障性住房分配采取抽签或摇号方式。

(二)时间、地点由县住建局负责通过媒体发布。

(三)已准予承租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如不接受配租方案的或不按照规定时间、地点等要求参加摇号的或虽参加摇号但对所配租楼层不满意并自动放弃的,将不再享有承租保障性住房资格,同时取消共同申请人的承租资格,一并取消申请家庭名下成员住房保障资格,并终身不再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十、监督措施

住建局将邀请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财政、审计、民政、税务、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改、市场监督管理、城区办、新闻媒体、准入家庭代表进行全程监督,并由公证人员公证。

十一、签订保障性住房合同

(一)取得入住资格的保障性住房家庭,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县住建局签订《河北省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

(二)准入家庭要按时足额缴纳保障性住房租金以及所发生的水费、电费、取暖费、有线电视费、物业费等费用。

十二、租金,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一)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取按照现行政府政策执行,持有县民政局核发的宽城满族自治县低保证家庭租金按1元/月/平方米标准执行,其他家庭租金按4元/月/平方米标准执行。

(二)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标准为10元/人/月/平方米。

十三、保证金

(一)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时,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及所承租保障性住房的正常使用准入家庭需缴纳住房保证金5000元租赁合同期满或腾退、退出时,承租人无违约责任的,全额退还保证金,承租人存在违约情况或损坏住房内设施设备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从保证金中抵扣承租人应承担的相关费用,按照市场价格在住房保证金内扣除,剩余部分退还本人。

(二)承租人应按照《河北省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约定标准缴纳租金。

十四、保障性住房使用和管理

(一)保障性住房属国有产权,承租人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继承权。

(二)保障性住房由县住建局统一管理,租金收入专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维护、管理,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

(三)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保障性住房,不能擅自改变使用用途。

(四)承租人不得擅自对保障性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承租人可根据生活需要添加生活设施,自行添加的生活设施或对保障性住房进行二次装修的在租赁合同期满或腾退、退租时不予补偿。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赔偿或从保证金中抵扣承租人应承担的相关费用,按照市场价格在住房保证金内扣除。

十五、享受住房保障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责令限期退回保障性住房,解除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其行为记入保障性住房管理档案

(一)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欺骗方式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内居住的;

(三)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

(四)改变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用途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五)有关信息发生变动超过规定条件不予告知的;

(六)转租、出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的;

(七)损毁、破坏保障性住房,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或因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拒不恢复原状的;

(八)拒不配合调查的(含住房保障工作人员入户);

(九)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当收回的;

(十)在保障性住房中从事违纪违法活动的。

十六、保障性住房及租赁住房补贴年审

承租保障性住房家庭应在每年的11月1日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填报《保障性住房年审表》,住房保障部门将有关情况转给民政部门对保障家庭的收入、住房、家庭资产等情况进行复核,家庭情况无变化的,继续进行保障。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申报,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经过复核后作出相应调整。

被保障家庭因收入、人口等条件发生变化,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或具有上十五条规定的行之一,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并限期退回保障性住房。享受租赁补贴的,应立即停止发放补贴。对不再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从下达取消住房保障通知书之日起,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房屋租金按照市场租金收取,过渡期期满后房屋租金按照市场租金2倍收取。

承租人拒不腾退或不再具备租赁保障性住房条件经催告无效的,由检察院、纪律监察委员会、法院、公安局、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申请人所在单位等相关部门协助住建局清退,拒不退出的,由县住建局商请供热、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停止提供服务,直至依照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清退,所发生费用及其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承租人本人承担。

十七、保障性住房轮候

保障性住房房源不能满足需求时,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并申请承租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实行轮候,轮候期间,采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方式保障,待有房源时,优先安置。同时取消住房租赁补贴资格,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十八、附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全县保障性住房的分配、退出、使用年审、轮候及监督管理工作;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保障性住房分配联合审查各单位职责

2、重大疾病范围

 

 

 

 

 

 

 

 

 

 

 

 

 

 

附件1

保障性住房分配联合审查各单位职责

 

1、检察院:负责复核投诉事项,监察审核、配租程序及行政效能,并全程跟踪入户调查,协调各单位进行联合审查,出具协查函;

2、纪委监委:负责复核投诉事项,监察审核、配租程序及行政效能,并全程跟踪入户调查,协调各单位进行联合审查,出具协查函;

3、人社局:负责提供申请家庭各项社会保险缴纳信息和工资信息及为各类务工等人员出具证明;

4、民政局:负责根据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名单对城镇低收入家庭进行认定;

5、公安局:负责审核申请家庭人口情况,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车辆、户籍登记信息和出具协查函;

6、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供申请家庭宅基地情况,并确认宅基地内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及购置住房信息;

7、教体局:负责协助本系统工作人员出具证明;

8、住建局:负责审核申请家庭住房及购置住房信息;

9、税务局:负责提供申请家庭上年度的报税、完税信息;

10、卫健局:负责审核申请家庭大病信息及为本系统工作人员出具证明;

11、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供申请家庭个体工商登记或者投资办企业等信息;

12、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提供申请家庭存款、购买股票信息、商业保险投保及交费信息;

13、残联:负责审核申请家庭残疾信息;

1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提供申请家庭公积金缴纳信息。

 

 

 

 

 

 

 

 

 

 

 

 

 

 

 

 

 

附件2

重大疾病范围

 

1、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7、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2、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3、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14、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15、瘫痪——永久完全

16、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18、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9、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0、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3、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