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6001/2023-06312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宽城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23-03-24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宽城满族自治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联营(入股)用地审批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3-03-2418时09分 浏览次数:

    现就《宽城满族自治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联营(入股)用地审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起草有关情况作简要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为深入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破解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供应难题,助力乡村振兴及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定本暂行办法。

我局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及借鉴外地经验,代县政府起草了《宽城满族自治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联营(入股)用地审批暂行办法》,组织并征求了发改局、审批局、财政局、环保局、审计局、农业农村局、应急局等7个单位、各乡镇的意见并公开征求意见,经多次修改完善,几易其稿,形成了目前的《宽城满族自治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联营(入股)用地审批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原则。深入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助力乡村振兴;二是坚持全过程监管原则。建立集体建设用地联营(入股)审批机制,签订集体建设用地联营(入股)监管协议,推动审批及监管程序高效有序;三是坚持保护耕地及登记审批原则。尽量少占或不占用耕地,如确需占用耕地的要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存量建设用地,须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农用地及未利用地,须依法办理土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主要目标

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联营(入股)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行为,保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集约利用,保障建设项目落地实施

(三)工作任务及程序

一是拟用于联营(入股)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准入要求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二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涉及的解除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审批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原则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三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入股)使用年限可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年限及用途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举办企业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要求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编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联营(入股)方案;五是联营(入股)方案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初审,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复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县政府土地出让领导小组会议议定;六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与单位或个人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入股)合同》,缴纳相关费用至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监管账户;七是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入股)监管协议》后领取批复,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八是按照联营(入股)合同约定,根据建设项目施工管理有关要求办理规划、开工、监理等有关施工手续,完工后由相关部门进行工程验收。


原文链接: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联营(入股)用地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