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6001/2023-0590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宽城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23-03-31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宽城满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3-03-3116时23分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宽城满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331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331日印发



宽城满族自治县

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河北省《关于切实做好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保护农村村民合法权益,促进宅基地集约节约、合理有序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县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

第三条   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级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第四条  在村域范围内统建、联建公寓式住宅和农民住宅小区的,以村级组织为主体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规划许可和用地手续。

第五条  农村宅基地管理坚持政府依法行政、集体民主管理、主体明确、权责清晰、机制健全、程序规范、监管严格,严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严格做到“八不准”。

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二)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三)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第六条  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遵循规划先行、成员取得、一户一宅、限定面积、节约集约、安全施工、保护环境、注重风貌、和谐有序原则,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规划、分配、使用、建设全过程保持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应当经过拟建地块相邻权利人和村级组织同意,权属界线清楚无争议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村庄,原则上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居。不得在政府已明确收储范围内以及生态红线等禁批区范围内选址建设农房

  按照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原则,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强化规范管理

(一)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调查,配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农村宅基地新增用地需求情况统计;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村庄规划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等相关工作,指导和监督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推进房地一体的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三)住建部门负责编制并推广农村住房建设标准导则,指导做好房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乡镇对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进行监督,因地制宜编制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设计图集供农户选用,引导村民住房风貌提升。为属地乡镇政府提供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等技术服务,开展施工现场巡查,督促整改落实,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指导乡镇政府对城镇开发边界内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

(四)县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涉及占用林地的初审工作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五)县林草部门负责涉及占用草地的初审及林地、草地审批后的监管工作,依法查处非法占用林地、草地建房等违法行为。

(六)县水务部门负责对宅基地审批部门征求临河房屋建设意见时进行复核。

交通和税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的相关管理及耕地占用税收缴等工作

冀北电力宽城供电公司:负责对已取得建房审批手续的应及时办理供电手续;对未取得建房审批手续的不得供电;负责对非法私接电线行为的日常巡查、查处及法律宣传教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全面落实属地责任,成立由乡镇长任组长,负责宅基地相关工作的副乡镇长任副组长,审批、管理、执法等相关工作人员为成员的农村宅基地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在宅基地用地审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房建设监管等的部门职责,推行“统一受理、集中审批、全程监管、综合执法”的联审联办制度,优化审批流程,加强日常管理,为村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组织开展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工作,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行为,妥善解决信访矛盾纠纷

)村级组织要健全村级宅基地民主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依法管好用好宅基地。村级组织负责人中至少有1人兼任村级宅基地协管员,负责初步审核并全程参与落实“三到场”要求,协助开展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的日常监管。

第二章  规划管控

 农村宅基地建房选址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期间,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现行乡镇规划或村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修建。

 在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要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已有村庄规划的,要严格落实没有村庄规划的,要统筹考虑宅基地规模和布局,与未来规划做好衔接。要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引导集中建设。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用于保障村民居住、农村公益设施等用地

第十  农村村民建房选址严禁占用河道和水库管理范围线,禁止占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公路边沟外缘起向外,其标准:国道20米外省道15米外县道10米外乡道5米外。

农村村民建房选址需避开电力线路保护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为: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154-33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

选址应严格遵守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第三章  宅基地资格

第十  本办法所称宅基地资格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宅基地资格权以户为单位,按照“一户一宅、限定面积、村民自治、公平合理”原则认定,并以户为单位统一行使。宅基地资格权不可转让。

第十  村级组织作为农村宅基地所有权主体,负责宅基地资格权审核认定。

第十  每个农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拟建房层高和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标准,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和超面积建房。

第十  农村村民申请异址新建住房,与村级组织签订建新拆旧协议批准,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第十  村级组织按照“以户取得、一户一宅”原则,建立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分配制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可以确认农村宅基地资格

(一)无宅基地的;

(二)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三)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实施村庄和乡(镇)规划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外来人口依法落户为村集体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因自然灾害损毁或避让地质灾害需要搬迁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户”不得以户籍分户登记作为宅基地分配的前置条件

(一)夫妻与未达到法定婚龄子女同住的认定为一户

(二)家庭成员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或结婚后可申请分户,也可以共同居住视为一户鼓励有兄弟姐妹的,其中一人与其父母为一户;

赡养对象与赡养人之一及其相关成员为一户;

农村独生子女结婚后可以继续与父母为一户,也可单独申请立户;

离婚后无宅基地,且需要在本村居住的认定为一户

第十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二)拟申请宅基地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的;

(三)原有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或超过分户后规定标准或者不符合分户条件的

(四)出卖、出租、赠与住宅的

转让宅基地使用权或以其他方式退出宅基地的;

(六)将住宅改为经营性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夫妻离婚时,自愿放弃法定应得的住房权利,而以无房为由申请宅基地建房的;

原有住宅被征收,已依法进行补偿安置的;

)申请异地新建住宅,不同意将旧宅基地退回集体的;

违法用地或者违法住房建设行为未经处理的;

十一)拟用地块权属有争议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九  农村村民翻、改、扩建原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原住宅已被列入县级人民政府征占范围的;

()城镇居民因继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

()原住宅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

()农户“一户一宅”以外宅基地上的住宅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申请与审批

二十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按照农户申请、村审查、乡镇审批的程序审批:

(一)农户申请。符合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条件的农户(以下简称申请人),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提交户口本、身份证明等相关申请要件,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二)村级组织初审。村级组织自收到农户书面申请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表》《承诺书》等材料是否完整进行初审,填写不完整的退回申请人补正,填写完整的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三)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村级组织依法召集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人资格、申请理由、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进行讨论,所做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四)公示。村级组织将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决定及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审查结果上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级组织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报送乡镇政府。村级组织应做好档案留存工作。

乡镇审核及审批乡镇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当实地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是否符合“一户一宅”及面积标准等是否经过村组审查公示,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等。涉及占用农用地及未利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及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占用耕地建设住宅的,需在农用地转用审批后缴纳耕地占用税,并将税款缴纳凭证作为报批宅基地材料要件。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按照《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申请的宅基地选址涉及交通、林业、水务、电力等部门的,乡镇政府要及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

对于符合建房条件的,乡镇相关单位根据审查情况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签署意见,经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依法批准的宅基地,由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将乡镇政府审批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无异议的,村级组织将农户宅基地审批建房信息挂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宅基地建房姓名、年龄、家庭人口、建房地址、地类、层数、建设类型、占地面积、四至边界、规划许可、用地批准文号和时间、宗地草图、开工时间、竣工时间、监管机构、监管人和电话等。

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宅基地和建房申请之日起至作出审批决定,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农用地及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时限不包含在内20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乡镇政府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于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的,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开工申请。经批准用地建房的申请人,在开工前向乡镇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政府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乡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单位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指导村民按照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竣工验收。申请人建房完工涉及“建新拆旧”的应在拆旧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乡镇政府申请验收。乡镇政府应当在接到验收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乡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单位现场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验收意见表》。

)不动产登记。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存档备案。乡镇政府要健全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在每季度末将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二十一  城镇开发边界内村庄村民的翻建和改扩建,按相关程序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审批,具体程序另行制定。

二十二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提供以下材料:

(一)《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 )村民代表会会议记录;

()申请人及配偶、家庭其他成员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公示(会议讨论同意后公示)的影像资料

二十  经依法批准的农村村民建房,自申请批准之日起,原则上1年内完成建房。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完工的,经乡镇政府同意可以延长1年。

第二十  住宅建成后应拆旧的,要严格按照建新拆旧协议要求,在房屋建设完成后30拆除旧房否则不予验收,原有宅基地交由村级组织安排使用,能复耕的必须复耕。

第五章 宅基地建房标准

第二十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第二十  农村宅基地建房要符合规划设计和村庄风貌,新批准的,每户建筑层数不超过2建筑密度一般不宜大于70%房屋四至(含滴水)垂直下落投影、台阶均应控制在自家宅基地范围内

第二十  农村村民利用已有宅基地申请进行翻、改、扩建房屋,按照自然资源部门宅基地确权登记面积进行审批。因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过现行标准但已经确权登记的,按照确权登记面积审批;确权登记明确标注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退出超占后的面积进行审批

第二十  经批准选择建设村民公寓式住宅的,可由村级组织申请,集中联建或统建。每户村民选择1套或者多套公寓式住宅,每户申请的建筑面积控制在规定标准以内。

在村民公寓式住宅建设中,可预留部分住房作为本村新增分户申请住宅时使用,在未分配前暂以村级组织(以投资建设主体确定)为业主进行确权登记,严禁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或组织。

第六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二十  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保留其原来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农村宅基地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流转,禁止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住宅,不允许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或组织;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的,要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另行约定。

三十  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需符合的条件:

(一)转让行为必须征得宅基地所在村级组织同意,并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二)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且受让人须符合本办法第十条宅基地申请条件。

三十一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除提供第二十二条材料外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转让协议,有偿转让的须提供收付款票据;

(二)原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契税税票由转让方出具);

(四)宅基地使用权除继承以外转让的,由乡镇政府按照宅基地审批要求,出具审核批准意见。

三十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级组织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调整的宅基地;

(二)为进行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占用的宅基地;

(三)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

(四)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五)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六)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由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村级组织根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合理补偿。

第七章 宅基地监督管理

三十三  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动态巡查机制,压实“村两委”责任,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切实做到对涉及农村宅基地使用、建房规划、建设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村级宅基地协管员负责开展日常监管,及时收集掌握农村宅基地使用、农房建设施工等状况,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

三十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农业农村局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县城建成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依法查处;乡镇政府对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应当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三十 在农村村民建房审查、联审、审批、监管等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单位或个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

第三十  各乡镇政府要对现行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清单等进行梳理,结合实际进一步简化和规范申报材料,细化优化审批流程和办事指南。

第三十  本办法由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  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宽城满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