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6076/2013-00177 | 主题分类: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 发布机构: 宽城县卫健局 |
成文日期: 2013-10-08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 对象 | 内部审核处室 | 审核标准 和条件 | 审批 时限 | 批准形式和样例 | 保留或取消下放合并的建议及理由 | 取消下放后是否有其他管理手段 |
1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第三十四条 |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 政策法规股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即时办结 | 核发证书 | 保留,下放乡镇 | |
2 |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和查验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 流出人口 | 政策法规股 | 拟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 | 即时办结 | 核发证书 | 保留,下放乡镇 | |
3 | 一胎生育服务证登记 | 《关于印发《河北省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试行办法》的通知》(冀育政字〔2003〕5号) | 拟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 | 政策法规股 | 双方均为初婚的;双方或者一方为再婚但再婚前无未生育子女的;已生育过子女但子女均已死亡的。(生育过子女包括收养过子女,子女已死亡包括已解除收养关系) | 即时办结 | 核发证书 | 保留,下放乡镇 | |
4 | 独生子女病残医学鉴定 |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 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严重疾病,且要求再生育的夫妇 | 技术服务站 | 女方为非农业,且户籍在本县的夫妻,其生育的子女因先天(包括遗传性和非遗传性疾病)或后天患病、意外伤害而致残,目前无法治疗或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 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 | 上报市计生委 | 保留 | |
5 |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 | 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国人口发[2004]36号)《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冀人口发[2005]13号 | 农村独生子女、双女计划生育家庭 | 政策法规股 | 一是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二是1933年1月1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三是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四是年满60周岁 | 30个工作日 | 县级审核确认,市级备案 | 保留 | |
6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 | 《河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冀人口发【2008】16号 | 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 | 政策法规股 | 户籍在本省;一般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 30个工作日 | 县级审核确认,市级备案 | 保留 | |
7 | 农村独生子女参加本省中、高考加分审核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第三十六条 | 农村参加本省中、高考独生子女 | 政策法规股 | 农村独生子女参加本省中、高考加10分 | 30个工作日 | 县初审,上报市计生委 | 保留 | |
8 | 干部提拔、任用计划生育审核 | 《关于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中做好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工作的通知》(冀组通字【2003】57号) | 被提拔任用、评先、评优、评功、评奖的干部或个人 | 办公室 统计规划股 | 各级各部门在干部或个人提拔任用、评先、评优、评功、评奖过程中,由县计生局对有关人员进行生育情况审查 | 即时办结 | 核发审核证明 | 保留 | |
9 | 手术并发症鉴定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章第8条、国家计生委《节育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 | 节育手术并发症患者 | 技术服务站 | 自愿或在国家指导下接受计划生育节育措施后留下有关不良后果的人员 | 20个工作日 | 核发《鉴定结论通知书》 | 保留 | |
10 | 人工终止妊娠审批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第四十四条,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1号《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 | 凡怀孕在14周以上,医学上诊断证明不宜继续怀孕及生育的;不符合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意外怀孕的 | 技术服务站 | 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胎儿有严重缺陷;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因避孕失败,不符合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意外怀孕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 即时办结 | 核发《人工终止妊娠批准书》 | 保留 | |
11 | 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发放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第35条,《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筹集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冀人口发〔2009〕5号 |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 | 政策法规股 |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不再收养子女的,退休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时补助 | 30工作日 | 审批核发 | 保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