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6097/2015-00717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发布机构: 宽城县水务局 |
成文日期: 2015-06-01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申请人填报取水许可申请书,并报送申请材料 |
自收到取水申请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受理不受理意见 |
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4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 |
批准取水申请,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 |
不属于本机关管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 |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国务院460号令第20条与《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20条) |
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
听证、征求有关部门及取水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 |
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