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6055/2015-00713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 宽城县公安局
成文日期: 2015-06-12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指导规范
2015-06-12 00时00分浏览次数:
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业务指导规范

事项名称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其他

单位名称

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办理地点

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5

电话

18875626658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及条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申请条件

申请条件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条件具体内容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材料具体内容

文化行政部门批准的同意筹建文件

审批流程

分类

环节名称

承办主体

审查内容

审批结果

时限

一般环节

受理

网安大队

文化行政部门批准的同意筹建文件

发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审核表》

1

审核

网安大队

营业场所现场情况与审核表内容是否相符

合格的,同意发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审核意见书》

5

审批

网安大队

上报市局网安部门备案

发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审核意见书》

2

办结

网安大队

基础数据

将相关信息录入基础数据库

2

特殊

环节

有●

无〇

现场考察

听证、公示

评委评审

补正

其他

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

20

承诺时限

10

收费情况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收费性质

批准证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审核意见书

有效期

1

前置审批情况

有●

无〇

前置审批事项

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前置审批机关

文化行政部门

设定前置审批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监督部门

纪检监察室

监督电话

03146876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