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承办字(2018)第(155)号 类别:B类
是否同意公开(同意)
对宽城满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第155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吴晓丽等代表:
你提出的第155号《关于新店村东湾子阳坡山场的纠纷问题的提案》已收悉,经与会办单位林业局沟通,现答复如下:
一、争议情况
(一)争议方:争议方为峪耳崖镇新甸村三、四、七组。
(二)争议地点:新甸村东湾子东沟阳坡臭椿洼及东沟里阳坡山场,东至将屯子村分水梁,南至河沟,西至臭椿洼外梁盖,北至毛沟分水梁。
(三)争议事由:因剑丰公司在新甸村东湾子东沟阳坡建采区,引起各方争议。
二、争议方提供证据情况
(一)新甸村三组
1、新甸村委会的证明。
2、《山林还价表》。
3、新甸村张永岐、王再云、王再朝、刘士林及剑峰公司刘小泽的证明。
4、《关于东沟荒山说明》。
5、《声明》及《告知书》。
(二)新甸村四组
1、《峪耳崖镇新甸村林权登记公示表》。
2、《声明》及《告知书》。
3、山林还价台账:1981年新甸大队7队《落实林业政策社员入队果树合款明细表》记载刘瑞坐落在东沟里阳坡的7棵栗树作价82.25元,由7队付款子。该表刘瑞说明栏记载,荒山厂在外。
4、7组刘玉国、刘玉贵、刘春、刘玉才的证明或录音、录像证明;3组刘玉红、刘玉学的证明;4组刘玉华录音证明、凌云华证明。
(三)新甸村七组
1、宽政[2008]180号《决定》。
2、承政复决字(2009)32号《承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3、2001年8月13日,新甸村委会的证明。
4、新甸村老村干部张永禄的证明。
5、11份《承德剑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征占耕地、林木协议书》。
三、调查情况
(一)截至目前,争议各方均未能提供争议山场的《林权证》。
(二)2001年8月13日,新甸村委会证明新甸村不论有林的山场和荒山全部入社,归集体所有;四固定时山随人走,人到哪个生产队,山场也随着固定到哪个生产队;林业三定时,全村的有林山场都给予还价处理,并确权发证,荒山当时没有还价,因当时队长不在家,部分荒山没有发证。
(三)新甸村3组组长刘玉学(父亲刘生,已故)称个人角度以“祖宗山”名义主张权利。证明争议地归刘玉学个人的证据有:一是新甸村《山林还价表》记载:东沟,杨坡,松山,臭椿凹:刘户、刘玉海、刘堂、刘生四户还价帐,每户100棵、0.25亩、每亩15元,还价3.75元。刘玉军提供异议 二是2013年10月25日新甸村张永岐(6组村民)证明臭椿洼河沟以西是刘户刘怀家的,臭椿洼河沟以东到分水梁分给刘瑞家所有,刘瑞山场分水梁以里是刘生家的,刘生里分水梁以里是刘堂等八大家的山场。2017年6月7日新甸村张永岐(6组村民)证实,本人亲自参加了新甸村1982年山林还价的整个工作过程;臭椿洼山场还价给了7组和4组;以东分水梁开始至刘玉生东面小片开荒的小梁盖有一条沟为界,还价给刘生;以小梁盖的沟为界再往东至蒋屯子横梁还价给刘堂,所以现在的东沟阳坡的山场臭椿洼分水梁以西部分是7组和4组的,分水梁以东部分是刘生和刘堂的,当时就是以分水梁为界还价的。2016年10月5日王再云(8组村民)听刘生说臭椿洼是他家的山场,臭椿洼里分水梁为界,里是刘生的山场。2016年10月10日王再朝(8组村民)证明臭椿洼里梁盖分水梁为界,分水梁以西是刘玉海的山场,分水梁以东是刘生的山场。刘士林(4组村民)证明臭椿洼里半部是四组的山场,臭椿洼里梁盖以分水梁为界,里(东)是三组的山场。2014年12月15日剑峰公司刘小泽证明,2013年秋剑峰公司征用东湾子采区时,东沟臭椿洼里梁盖以外,基本属于东湾子庄所有,没有争议。在测量到臭椿洼里梁盖向里部分时,新甸庄刘玉同、刘玉学、刘玉红等到现场提出异议,并进行阻止。所以到现在为止,上述部分仍未得到协调。三是2013年10月28日新甸村3、4组共同《声明》及《告知书》中说,新甸村东沟阳坡臭椿洼 西边界以里(北至分水梁、南至河沟)有荒山若干亩,剑峰集团有有关单位在征占、采矿时须经3、4组共同协商同意,方可征占、采矿。
(四)新甸村4组以小组集体名义主张权利。证明争议地归4组所有的证据有:一是《峪耳崖镇新甸村林权登记公示表》记载小地名为东弯子老家后山至东沟里阳坡的山场(东至将屯横梁、南至沟、西至山嘴道边、北至分水梁),归新甸村3、4、7、8、9组所有,权力共有权力人为3组的刘春江、刘春海、刘春芝、刘春忠、刘国军、刘长春、刘玉学、刘玉红、刘玉同、刘春坡、刘春建、刘春华、刘玉军;4组的刘玉海、刘玉龙(刘瑞长子);7组的刘玉忠、刘春、刘春付、刘玉金、马玉学、刘玉华、刘玉才、刘玉贵、刘玉静、刘春才、刘玉生、刘玉付、刘玉荣;8组的王春余;9组刘玉山、刘玉权、孙井友。二是2013年10月28日新甸村3、4组共同《声明》及《告知书》中说,新甸村东沟阳坡臭椿洼 西边界以里(北至分水梁、南至河沟)有荒山若干亩,剑峰集团有有关单位在征占、采矿时须经3、4组共同协商同意,方可征占、采矿。三是山林还价台账:1981年新甸大队7队《落实林业政策社员入队果树合款明细表》记载刘瑞坐落在东沟里阳坡的7棵栗树作价82.25元,由7队付款子。该表刘瑞说明栏记载:“荒山厂在外”。四是7组刘玉贵书面证明:“东沟臭椿洼小井往里至刘玉生小片开荒往外是刘瑞荒山”; 7组刘玉国谈话录音、刘春及刘玉才录像表明:“东湾子东沟里阳坡东起刘玉生小片开荒,西至臭椿哇分水梁,北到梁盖,南到沟底的四至范围山场归刘瑞家使用”; 3组刘玉红2013年书面证明:“东沟阳坡臭椿洼分水梁小竖井外上侧有一棵大栗树,现在归第七生产队管理。现在栗树已老死,原来是刘瑞家的栗树”(2016年11月14日刘玉红向我局声明该份证明作废);3组刘玉学2013年书面证明:“东沟阳坡臭椿洼分水梁、小竖井沟底边以里到3组边是刘瑞入社荒山”(2016年11月14日刘玉学向我局声明该份证明作废);4组原组长凌云华2013年书面证明:“东沟阳坡臭椿洼分水梁小竖井沟底边以里到3组边是刘瑞入社荒山,入到4生产队”; 4组刘玉华谈话录音表明:“东起刘玉生小片开荒,西至臭椿哇分水梁,北到梁盖,南到沟底的四至范围山场归刘瑞家使用”。
(五)新甸村7组以小组集体名义主张权利。证明争议地归7组所有的证据有:一是宽政[2008]180号《决定》,该《决定》是县政府2008年12月24日为处理新甸村3、7组关于东湾子南洼阳坡山场权属争议做出的,该《决定》认为1962年“四固定”时,新甸大队松山是按人在哪个队,山场就带到哪个队的政策划分的到各队,荒山是以生产队随地就近划分的,争议的山场当时为荒山,位于七组居住地,就固定到老七队(现在的七组)。7组认为争议山场属于荒山,适用于宽政[2008]180号《决定》,按《决定》精神,争议山场应归7组所有;二是承政复决字(2009)32号《承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决定书》维持了宽政[2008]180号《决定》;三是2007年9月6日新甸村“四固定”时任村党支部书记张永禄证明:“当时四固定,松山固定已经还价了,荒山没有固定,但荒山是以庄划分的,离哪庄近就给哪庄了,山下的土地是哪个组的,荒山就给哪个组了”;四是11份《承德剑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征占耕地、林木协议书》显示,承德剑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与7组的马玉学、刘玉才、刘玉富、刘玉忠、刘玉静、刘玉荣、刘春、刘春才、刘玉贵就一次性征用东沟臭椿洼、臭椿洼门杨树巷、水库里边、南洼沟底、东沟上洼、东沟水库刺槐山达成协议。
四、调查意见
(一)截至目前,争议各组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组对争议山场的所有权,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各组间的边界。
(二)争议地东湾子东沟阳坡臭椿洼及东沟里阳坡山场在2014年新甸村提交的《宽城满族自治县林权登记申请表》登记范围内。依据该《林权登记申请表》记载,东弯子老家后山至东沟里阳坡山场归3、4、7、8、9组所有,且该《林权登记申请表》得到了新甸村3、4、7、8、9组、新甸村委会和峪耳崖镇人民政府认可。所以东弯子老家后山至东沟里阳坡山场(包括争议山场在内)归3、4、7、8、9组所有。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八条、第十条规定,应由峪耳崖镇人民政府依据2014年新甸村的《宽城满族自治县林权登记申请表》,确定包括3组刘玉学、刘玉军等人,4组刘玉龙等人,7组刘玉荣、刘玉华等人,8组王春余;9组刘玉山、刘玉权、孙井友在内的东弯子老家后山至东沟里阳坡山场的使用权及边界。
(四)峪耳崖镇政府及新甸村委会2018年3月23日出具证明,认可了林业局的上述意见。
(五)林业局已将调查报告报县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8日
抄报:县人大选举任免代表工作委员会、县政府办公室(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