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6097/2020-00632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发布机构: 宽城县水务局 |
成文日期: 2020-01-13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序号 | 部门 | 收费项目 | 管理方式 | 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 | 具体收费标准 |
1 | 宽城满族自治县水务局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冀价行费【2017】173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冀政办【2009】5号,冀财税【2015】34号。 |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4元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计征,其中露天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7元计征、地下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3元计征。 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5.小微企业地方收入部分免征. |
举报途径:(电话03146876333、电子邮箱kcxswj@163.com、通讯地址:宽城县宽城镇滨河街3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