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6001/2020-00161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发布机构: 宽城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20-01-09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宽政办〔2019〕33号)
2020-01-09 11时22分浏览次数:

宽政办〔2019〕33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宽城满族自治县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七届四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2日

宽城满族自治县

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33号)和承德市医改办《关于印发《推进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承医改办〔2019〕4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县村卫生室纳入乡镇卫生院一体化管理(以下简称乡村一体化管理),筑牢基层网底,助力脱贫攻坚,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总体要求,在全县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全面推行乡村一体化管理。通过合理设置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岗位,实现“两证、三制、六统一”管理,不断提升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水平,逐步落实基层首诊制度,增强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主要任务及分工

(一)科学规划设置

  1.合理设置村卫生室。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乡镇卫生院所在地原则上不再设立村卫生室,人口500人以下且相距15分钟以内车程的相邻行政村,原则上共建1所村卫生室。行政审批部门依据卫生健康部门出具的村卫生室设置规划或相关文件依法进行审批。(责任单位:卫生健康局、行政审批局,排在第一位的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2.合理设置乡村医生岗位。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综合考虑服务人口数量、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制定乡村医生岗位设置方案,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设置 1个乡村医生岗位。(责任单位:卫生健康局)

(二)实行“两证、三制、六统一”管理

  1. 两证:村卫生室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乡村医生必须是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责任单位:卫生健康局、行政审批局)

2、三制:

  人员聘用制。乡村医生实行县管乡聘村用。按照公开竞聘、择优录用的原则,由本人申请,村民委员会推荐,乡镇卫生院考核,报县卫生健康局批准,由乡镇卫生院统一聘用。对现有乡村医生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执业资格条件的与乡镇卫生院签订聘用合同。(责任单位:卫生健康局、人社局、财政局)

  绩效工资制。结合实际明确乡村医生收入标准,使其收入达到或接近乡镇卫生院同类人员收入水平。乡村医生收入由医疗收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经费、基本医疗服务一般诊疗费、基本药物专项补助、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雨润工程”村卫生室专项补贴及承担的其他医疗服务相关补助组成。上述收入来源落实后,低于收入标准部分由县级财政安排预算补齐。同时,要加强绩效考核,强化乡镇卫生院院长考核管理主体责任,合理拉开乡村医生收入差距,使其绩效收入部分占总收入部分比例不低于60%,切实调动乡村医生积极性。(责任单位:卫生健康局、人社局、医保局、财政局)

  社会保险制。签订聘用合同的乡村医生按实施细则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责任单位:卫生健康局、人社局、医保局)

3、六统一:

  统一法人代表。乡镇卫生院院长作为村卫生室的法定代表人。乡镇卫生院履行对村卫生室的一体化管理职责。行政审批部门依法依规对现有村卫生室法定代表人进行变更审批。(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局、卫生健康局)

  统一人员管理。乡镇卫生院对聘用的乡村医生实行统一管理。对于不愿在村卫生室工作的,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法律要求的执业医师,允许其依法依规开办医疗机构。结合乡村医生队伍现状,在保证服务需要和队伍稳定的前提下,逐步将乡村医生数量调整到合理结构和规模。

  在本乡镇范围内统一调配使用。乡村医生原则上在所在行政村的村卫生室执业,对没有乡村医生的行政村,由乡镇卫生院采取调配辖区内乡村医生代管、驻村服务等方式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确保各行政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健康管理全覆盖。

  乡镇卫生院出现岗位空缺招聘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在岗乡村医生。

  严格执业准入。新进的乡村医生必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按规定进行注册,在规定的范围内执业。新申请注册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人员原则上应具备中等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或水平并经考试合格。按照《关于推进大学生村医项目的实施意见》要求,招聘一批大学生村医(含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补充到没有村医的卫生室,实行乡聘村用。

  建立乡村医生到龄退出和考核不合格退出机制,原则上乡村医生年满60周岁不再签订聘用合同。对达到退出年龄,身体健康、群众信赖的村医,可根据工作需要予以返聘。对考核不合格,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或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造成重大医疗事故或刑事犯罪的乡村医生解除合同不再聘用。

(责任单位:人社局、编办、行政审批局、卫生健康局、医保局、财政局)

  统一财务管理。村卫生室财务由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实行报账制。乡镇卫生院为村卫生室设立固定资产、资金往来、药品购销(中医药饮片除外)等帐目。要严格村卫生室财务管理,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乡镇卫生院不得截留、挪用村卫生室补助资金,要加强村卫生室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责任单位:卫生健康局、财政局)

  统一药械管理。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根据临床需要,村卫生室的药品及医疗器械由乡镇卫生院统一采购、配送和管理,严禁从非法渠道购进。完善村卫生室药品的出入库管理,做到账物相符。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定期开展合理用药培训,加大日常监管力度,保证患者用药安全。(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统一业务管理。乡镇卫生院明确村卫生室工作职责和目标任务,统筹安排村卫生室的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和健康管理等工作,做到看病有登记(门诊日志)、用药有处方、转诊有记录、公共卫生服务有台帐、家庭医生签约有记录。严格落实村卫生室各项技术规范,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乡村医生月报、月训、月发制度(每月初按时到乡镇卫生院汇报业务,接受培训、领取工资)。(责任单位:卫生健康局)

  统一绩效考核。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制定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办法。乡镇卫生院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健康管理为重点,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为核心,对乡村医生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签约续聘、工资发放的主要依据,促进乡村医生全面履行职责。(责任单位:卫生健康局、财政局、医保局)

(三)开展“四项提升”

  1.提升标准化建设水平。全面推进“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按照《关于做好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冀卫办基层〔2019〕3号)、《河北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综合服务区(国医堂)建设基本标准》、《河北省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标准(试行)》,全部达到标准化建设标准。同时,加强村卫生室建设,确保符合设置条件的行政村原则上都有1所公有产权村卫生室。(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2.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加大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为基础的基层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加快电子健康档案普及应用。大力推进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加大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数字化医疗装备投入,通过开展远程会诊、远程影像诊断、线上家庭医生签约、慢病管理等服务,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向乡镇、村延伸。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数据互通共享。(责任单位:卫生健康局)

  3.提升基层人员服务能力。依托国家基层卫生人才能力提升培训、糖尿病和高血压培训等项目,采取线上培训和线下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做好组织实施工作,遴选培训学员,加强基地建设,强化绩效管理,确保通过项目的实施,培养一批基层卫生人才,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整体服务能力。继续以家庭医生团队为载体,以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管理为突破口,强化基层医防融合。家庭医生在为签约居民提供诊疗服务时,要将健康档案管理、慢病随访、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与临床治疗服务整合开展。对于患有多种慢性病的患者,家庭医生要统筹考虑患者的健康情况,力争在一次门诊服务中满足患者诊疗需求,提升服务效率。(责任单位:卫生健康局)

  4.提升精准帮扶力度。以全县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雨润工程”为依托,支援医院向受援乡镇卫生院分别派驻1名二级以上医院的医师(高年资住院医师及以上、临床或中医医师)挂职第一副院长。推动建立县级医院医师定期服务基层工作机制,提高乡镇卫生院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能力,为农村群众提供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责任单位:卫生健康局)

三、实施步骤

  (一)部署启动阶段(2019年10月)。县政府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召开启动会议,下达工作评价标准,提出工作要求及完成时限。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9年11月)。根据目标任务,结合实际,制发乡村一体化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明确具体的人员管理、财务、药械、业务、乡村医生准入退出、乡村医生参加社会保险、绩效考核等具体办法;开展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各乡镇抽调人员组成工作队,对村卫生室现有房屋、设备、药品等进行全面清点,分别造册登记。同时清退不合格人员,办理已到年龄乡村医生的离岗手续,审批新增加人员,健全和完善村卫生室管理制度。初步完成对人员、财务、药械、业务、准入退出、绩效考核的统一管理。

  (三)评估验收阶段(2019年12月)。各乡镇对乡村一体化管理工作进行总结自评。县卫生健康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乡村一体化管理工作进行考核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制定医保政策。医疗保障部门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加强协议管理;加强医保药品目录与基本药物目录的衔接;按照考核结果,依据实际享受签约服务的人员数量,落实签约居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按照《承德市卫生计生委等六部门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实施意见》(承市卫发〔2017〕4号)有关规定落实一般诊疗费。(责任单位:医保局、卫生健康局)

  (二)调整医疗价格。逐步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医疗服务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有利于分级诊疗的价格体系。(责任单位:医保局、卫生健康局)

  (三)加大财政补助。建立村卫生室运行保障机制。制定村卫生室长效运行保障政策,继续执行《承德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财政补助办法》(承市政办字〔2017〕222号),落实村卫生室运行经费定额补助政策。要将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及村医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责任单位:财政局)

  (四)加强执业保障。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化解机制,采取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方式,提高乡村医生防御医疗风险的能力,改善乡村医生执业环境。(责任单位:卫生健康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级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卫健局,各成员单位要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具体措施。各乡镇政府要参照成立推进工作领导组织,摸清辖区村卫生室基本情况,建立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措施清单、结果清单,明确时间表、任务图、责任人,做好政策宣传和信访维稳,协调推进一体化管理工作,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完成任务目标。

  (二)强化协调联动。各相关部门、各乡镇要统一思想,密切配合,主动作为,切实做好相关政策衔接,在政策导向、具体要求上保持协调一致。要定期相互通报工作进展,协商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和困难。

  (三)强化督导检查。县卫健局会同督考办要加强对乡村一体化管理工作成效的监测评估和督导检查,及时跟踪工作进展并落实问责。要强化分类指导,采取联合督导和约谈通报等形式,推动各项任务落实。

  (四)强化结果运用。县政府将乡村一体化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附:1.宽城满族自治县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宽城满族自治县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1:

宽城满族自治县

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杨瑞欣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 许宝鹏 县政府督查室主任、政府办副主任

     苏子兵 县发改局局长

     张永利 县卫健局局长

成 员: 王丽杰 县编办副主任

     张文清 县发改局副局长

     于德志 县卫健局主任科员

     霍连华 县人社局副局长

     李怀文 县财政局副局长

     周景良 县行政审批局副局长

     刘月敏 县医保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健局,办公室主任由于德志同志担任。

附件2:

宽城满族自治县

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卫生室阵地建设,稳定乡村医生队伍,保障农村居民获得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村卫生室管理办法》、《河北省村卫生室纳入乡镇卫生院一体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河北省推进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试点实施方案》、《市委市政府关于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村卫生室是经县卫生健康局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行政村设置的公有产权的卫生室。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乡村医生,是指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或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服务和健康管理,并承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

  第四条 合理设置村卫生室。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依据村卫生室管理办法)乡镇卫生院所在地可不再设立村卫生室,人口500人以下且相距15分钟以内车程的相邻行政村,原则上共建1所村卫生室。

  第五条 合理设置乡村医生岗位。县卫生健康局综合考虑服务人口数量、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制定乡村医生岗位设置方案,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设置 1个乡村医生岗位。

  第六条 村卫生室的公有产权由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管理,乡镇卫生院院长作为村卫生室的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不能纳入卫生院管理的,由村委会与卫生院签订合同,保证乡卫生院对村卫生室房屋有永久使用权)。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人员、财务、药械、业务、准入退出、绩效考核等实行统一管理,履行对村卫生室的一体化管理职责。

  第七条 乡村医生按照公开竞聘、择优录用的原则,由本人申请,村民委员会推荐,乡镇卫生院考核,报县卫生健康局批准,由乡镇卫生院统一招用,签订聘用合同。

  对现有乡村医生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执业资格条件的与乡镇卫生院签订聘用合同。对于不愿在村卫生室工作的,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法律要求的执业医师,允许其依法依规开办医疗机构。结合乡村医生队伍现状,在保证服务需要和队伍稳定的前提下,逐步将乡村医生数量调整到合理结构和规模。

  第八条 乡镇卫生院可对本乡镇范围内乡村医生进行调配,调配人员无需变更执业地点。乡村医生原则上在所在行政村的村卫生室执业,对没有乡村医生的行政村,由乡镇卫生院采取调配辖区内乡村医生代管、驻村服务等方式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确保各行政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健康管理全覆盖。

  第九条 加强乡村医生培训。乡镇卫生院定期选派乡村医生到县级医疗机构和有条件的中心卫生院免费脱产进修,进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每3-5年进修一次。乡镇卫生院通过业务讲座、临床带教和定期例会等形式,开展乡村医生业务培训,乡村医生每年至少接受不少于12次免费业务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3周。

  第十条 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结合实际明确乡村医生收入标准,使其收入达到或接近乡镇卫生院同类人员收入水平。乡村医生收入由医疗收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基本医疗服务一般诊疗费、基本药物专项补助、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雨润工程”村卫生室专项补贴及承担的其他医疗服务相关补助组成。实行一、三季度预拨,半年、年终考核后发放。同时,要加强绩效考核,强化乡镇卫生院院长考核管理主体责任,合理拉开乡村医生收入差距,使其绩效收入部分占总收入部分比例不低于60%,切实调动乡村医生积极性。

  1.乡镇卫生院要将不低于40%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根据乡村医生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任务量考核结果,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发放给乡村医生。

  2.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按规定支付一般诊疗费。最高收费标准为10元/人次·疗程,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补助额度原则上按每参保人不低于20元的标准确定。

  3.落实基本药物专项补助,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补助金额。

  4.对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服务的乡村医生,县财政适当增加补助。

  5.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按规定调整乡村医生各渠道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

  6.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拓展农村居民健康服务项目,增加乡村医生收入。

  第十一条 健全乡村医生社会保障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医疗责任四项社会保险,单位负担部分由县财政统一缴纳。养老保险:乡村医生自2020年1月1日起自愿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乡村医生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退休待遇审批及发放,按照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执行,不向前补缴;选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乡村医生的缴费金额由财政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承担金额缴纳(当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承担金额超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高限额时,按照最高限额缴纳),村医60周岁后除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外,再参照河北省《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办法》领取养老补助。医疗保险:根据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方式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医疗责任险。

  第十二条 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称评定政策,制定基层高级职称评价标准,对基层医疗卫生人员职称实行 “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评定对论文、科研、学历不作要求,并逐步增加基层医疗机构高级职称岗位比例。

  第十三条 乡镇卫生院出现岗位空缺招聘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在岗乡村医生。

  第十四条 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化解机制。采取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方式,提高防御医疗风险能力,改善乡村医生执业环境。

  第十五条 村卫生室的财务由乡镇卫生院统收统支,单独设帐,单独核算。实行报账制,乡镇卫生院设立固定资产、资金往来、药品购销等帐目。村卫生室医疗收入扣除成本后用于发放乡村医生绩效工资。严格村卫生室财务管理,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乡镇卫生院不得截留挪用各项村卫生室专项补助资金,要加强村卫生室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六条 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村卫生室药品及医疗器械根据临床需要由乡镇卫生院统一采购、配送和管理,严禁从非法渠道购进。完善村卫生室药品的出入库管理,做到账物相符。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定期开展合理用药培训,加大日常监管力度,保证患者用药安全。

  第十七条 乡镇卫生院明确村卫生室工作职责和目标任务,合理安排村卫生室的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和健康管理等工作,加强对村卫生室管理,严格落实村卫生室各项技术规范。乡村医生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严格执业准入。新进的乡村医生必须具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等相应的执业资格,按规定进行注册,在规定的范围内执业。新申请注册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人员原则上应具备中等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或水平并经考试合格。

  第十九条 建立退出机制。建立乡村医生到龄退出和考核不合格退出机制。乡村医生年满60周岁不再签订聘用合同。对达到退出年龄,身体健康、群众信赖的村医,可根据工作需要予以返聘。对考核不合格,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或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造成重大医疗事故或刑事犯罪的乡村医生解除合同不再聘用。(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县卫生健康局制定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办法。由乡镇卫生院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健康管理为重点,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为核心,对乡村医生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签约续聘、工资发放的主要依据,促进乡村医生全面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要将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乡村医生缴纳社会保险单位承担的部分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县财政年度预算,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按规定落实一般诊疗费政策。

  第二十二条 建立村卫生室运行保障机制。制定村卫生室长效运行保障政策,按照《宽城满族自治县强化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实施方案》(宽政〔2019〕7号)文件要求,落实村卫生室运行经费、定额补助。每个村卫生室每年补助运行经费3000元。对服务人口不足1000人的村卫生室按照服务800-1000人、600-800人、600人以下三个档次,分别给予每年5000元、10000元、15000元的定额补助。

  第二十三条 大力推进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加大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数字化医疗装备投入,通过开展远程会诊、远程影像诊断、远程心电、远程家庭医生签约、慢病管理等服务,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向乡镇、村延伸。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系统软件应用,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数据互通共享,通过信息化手段推进一体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