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6001/2020-02320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宽城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20-04-02 文件编号: 宽政〔2020〕25号 有  效  性: 有效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宽城满族自治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04-02 19时12分浏览次数:

宽政〔202025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宽城满族自治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宽城满族自治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330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331日印     

宽城满族自治县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2006]76号)、《河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纲要》、《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水移[2019]9号)、《承德市财政局、承德市移民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移民后扶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承财农[2014]179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在县政府下发的《宽城满族自治县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宽政[2016]138号)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进行修订,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利用中央和省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及经济社会发展所实施的项目(以下简称后扶项目)。

第三条  后扶项目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统筹兼顾、公开透明、分级负责、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实施方案编制

第四条  依据中央和省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支出范围,后扶项目类型主要包括

(一)基本口粮田及配套水利设施建设项目;

(二)交通、供电、通信和社会事业等方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

(四)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项目;

(五)移民能够直接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

(六)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安排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建立后期扶持项目库,具体程序为:

(一)项目村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要求,研究确定需实施的后扶项目,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的后扶项目,组织专业技术力量或委托设计、咨询等第三方单位,对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合规性进行调查论证。

(三)对调查论证通过的项目,纳入后扶项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六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在征求有关乡(镇)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从项目库中筛选安排项目。

第七条  项目资金下达到县后,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专业技术力量或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含投资概算,下同),实施方案应达到项目施工图设计深度,并符合相关行业规程规范要求,实施方案要体现项目自身的完整性,禁止将项目分拆设计。

第八条  后扶项目原则上不再编制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涉及环境影响评价、防洪影响评价等相关要件的,按照相关行业规定执行。

第九条  实施方案编制费、技术服务费、监理费等相关费用参照《承德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指导意见》列支,列入项目建设成本,纳入项目投资概算。

第三章  审查批准

第十条  后扶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市级移民主管部门申请审批。通过审查批准的后扶项目实施方案原则上不得变动,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确需进行重大调整,需按原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在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统筹整合使用后扶项目资金,并由其他部门牵头实施的项目,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不再单独组织编制和报批项目实施方案,同时应配合牵头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参与项目建设管理,收集整理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的相关文件和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等相关资料。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后扶项目建设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项目建设管理主体责任。

第十三条  后扶项目实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惠农政策实施的到户到人,移民群众直接受益的项目,可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支持。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县政府批复的实施细则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依法依规确定的项目承建单位,应具备与承接项目相适应的资格登记或核准的经营范围。

第十六条  实行工程监理的项目,应依法依规确定监理单位,并签订监理合同。

第十七条  后扶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示,接受移民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后扶项目实施过程中,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后扶项目建设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九条  后扶项目建设完工并自验合格后,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当年建设完工的项目应在当年完成竣工验收,跨年建设的项目应在次年6月底前完成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后扶项目验收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建设质量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移民受益情况、项目合同执行或履约情况等,对于到户到人的项目,验收资料必须附有受益移民的名单和签字。

第二十一条  后扶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必须明确产权归属,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办理项目权属移交手续,保证项目正常运转,发挥效益。

第二十二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后扶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以项目为单位,按照项目进度及时收集、归纳、整理项目档案材料。

第二十三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后扶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录入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管理信息系统,并建立后扶项目管理台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尊重和维护移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依据职能职责加强后扶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配合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省、市移民主管部门开展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监测评估工作;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提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议。

第二十六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同级财政、发展改革,扶贫等相关部门沟通联系,协调处理后扶项目安排、招标、资金拨付等具体事项;负责建立完善后期扶持人口、资金、项目台账,收集整理统计监测评估和绩效评价相关数据信息等。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宽城满族自治县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宽政[2016]138号)同时废止。

 

附件:《宽城满族自治县扶持移民生产开发类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

宽城满族自治县

扶持移民生产开发类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河北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冀水移【2019】9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大移民生产开发项目扶持力度,拓宽移民收入渠道,调动移民增收致富的积极性,在原移民办制定的《生产开发类项目扶持标准》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扶持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宽城满族自治县境内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移民及以移民为主体的合作社或公司在县域内发展的种植、养殖、旅游、加工及其它二三产业类项目。

第二条  扶持原则

    (一)项目扶持安排,根据项目规模、示范效应、移民受益、轻重缓急等情况,坚持统筹考虑、分步实施的原则。

    (二)项目扶持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

(三)同一家庭经营多种产业的,可分项扶持,同一项目只扶持一次。其部门有扶持的,累计扶持总额不能超出该项目总投资额的90%。

(四)有特殊情况的,需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议定。

第三条  扶持内容及标准

(一)种植业

1、蔬菜大棚:已建砖混钢架结构温室蔬菜大棚,设施齐全,规模在5亩以上(含5亩)且生产经营超过一年,每亩补助3万元,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2、香菇、木耳种植:已建有相应规模大棚的,种植标准棒5万棒以上(含5万棒)的,每棒补助1元,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其菌种可参照香菇、木耳补助标准执行。

3、经济林种植:在本村开发荒山新建果园(有一定工程量),规模在15亩以上(含15亩),每亩地栽植果树不少于60棵,且成活率达到80%的,每亩地补助3000元,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4、新型农业种植:调整土地种植结构,种植药材、人参等经济作物土地面积达到15亩以上(含15亩),种植2年以上,成活率达到80%,每亩地补助2000元,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5、保鲜库:保鲜库净高不低于3米,使用面积达到50平米以上(含50平米),配备恒温保鲜设备并符合《小型保鲜库技术规范》要求,按保鲜库使用面积每平方米补助600元,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二)养殖业

1、养羊:养殖一年以上(含一年),以存栏数为标准,存栏数在100只以上(含100只)200只以下的,补助5万元;存栏数在200只以上(含200只)400只以下的,补助10万元;存栏数在400只以上(含400只)600只以下的,补助15万元;存栏数在600只以上(含600只)补助20万元。

2、养鸡、鸭:养殖一年以上(含一年),以存栏数为标准,存栏数在3000只以上(含3000只)5000只以下的,补助5万元;存栏数在5000只以上(含5000只)7000只以下的,补助10万元,以此类推,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养鹅参照鸡、鸭养殖标准存栏数量下浮500只执行。

3、养牛、马、驴等大型牲畜:养殖一年以上(含一年),以存栏数为标准,存栏数在20头以上(含20头)的,每头补助3000元,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4、养猪:养殖一年以上(含一年),以存栏数为标准,存栏数在100头以上(含100头)200头以下的,补助5万元;存栏数在200头以上(含200头)300头以下的,补助10万元,以此类推,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5、养兔:养殖一年以上(含一年),有标准养殖厂房,以存栏数为标准,存栏数在2000只以上(含2000只)3000只以下的,补助3万元;存栏数在3000只以上(含3000只)4000只以下的,补助6万元,以此类推,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6、养蜂:养殖一年以上(含一年),养蜂规模达到100箱以上(含100箱)200箱以下,补助5万元;养蜂规模达到200箱以上(含200箱)补助10万元。

7、养鸽:养殖一年以上(含一年),有标准养殖厂房,以存栏数为标准,存栏数在3000只以上(含3000只)4000只以下的,补助3万元;存栏数在4000只以上(含4000只)5000只以下的,补助6万元,以此类推,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8、其它养殖品种:养殖一年以上(含一年),投资在15万元(含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补助5万元;投资在25万元(含2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补助10万元,以此类推,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三)旅游业

1、农家院:自建,相关手续齐全,已连续经营三年以上(含三年),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100平方米以下的,补助3万元;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含100平方米)200平方米以下的,补助5万元;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500平方米以下的,补助10万元;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700平方米以下补助15万元;建筑面积在700平方米(含7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补助20万元;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上的最高可扶持30万元。

2、采摘园:自建,连续经营三年以上(含三年),达到采摘标准,面积5亩以上(含5亩)并且建有接待服务室、标识牌等旅游接待设施的,每亩补助6000元,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3、垂钓园:自建,证照、设施、手续齐全,水面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米)正常经营的垂钓园,每平方米补助30元,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四)加工、服务及其二三产业

企业法人是移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证照设施齐全、经营一年以上(含一年),投资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受益移民5人以上(含5人)的,补助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以提供票据或第三方评估为准)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第四条 扶持项目申报

    (一)申请项目,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四议两公开”的原则,在本村发展项目的,如本村移民家庭多于五户,需征求本村至少五户移民家庭及半数以上村民代表意见,本村移民家庭少于或等于五户的,需征求本村全部移民家庭及半数以上村民代表意见。在本村外,县内异地发展项目的,需征求项目所在地移民家庭及村民代表意见,征求数量同上。同时需项目所在地村、乡(镇)出具项目属实证明。

    (二)种植业、采摘园需出具有关部门提供土地、林地权属证明或村、乡镇出具土地、林地权属证明材料。

  (三)养殖业需提供村镇出具的养殖证明。

 (四)垂钓园需征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五)农家院需提供营业执照、食品安全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

    (六)加工、服务及其它二三产业需提供营业执照、固定资产投资相关佐证材料。

    (七)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手续齐全的申报项目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调查后,对拟确定准备实施的项目纳入后扶项目库。

第五条 扶持项目管理及验收

(一)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从项目库中筛选安排项目。

(二)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对确定的项目编制实施方案,专家评审后上报承德市移民办审批。

(三)项目审批后,由项目申请人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要求具体实施,在实施中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不定期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问题直接取消项目扶持。

(四)项目申请人在项目实施完成后,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同时提供项目相关佐证材料。

(五)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或委托第三方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结果在项目所在地村进行公示。

(六)项目验收通过后,落实管护主体责任,办理项目移交手续,保证项目正常运转,发挥效益。

第六条 附则:

(一)本细则由宽城满族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移民办制定的《生产开发类项目扶持标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