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6015/2020-00847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发布机构: 宽城县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0-05-19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财政局保密工作制度
2020-05-19 14时41分浏览次数:

宽城满族自治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财政局保密工作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加强我局的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央、省、市的有关保密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宽城财政局保密工作制度》,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9年5月20日

 

 

 

宽城财政局保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的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央、省、市、县的有关保密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是每个公民的职责和义务。全体干部职工必须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和本制度,杜绝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三条 新时期保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提高警惕,贯彻突出重点、积极防范的方针,坚持内外有别、既便利工作又确保保密的原则,确保党和国家的核心秘密,有领导、有控制地放宽对非核心秘密的限制,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秘密等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第二章 文件保密

第五条 一切文件,特别是标有密级的文件,在收发、传递、送阅、打印、办理、保管、归档过程中,各相关岗位必须履行保密责任,防止文件丢失,发生失、泄密事件。

第六条 带密文件要按规定的范围阅读和传达,未经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批准,不得私自扩大传阅范围。

第七条 带密文件、密码电报文件,只许限定人员阅读,并做到随阅随退。如阅文人不在,不得把文件放在其办公室或交给他人代转。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确定专人专管专送。

第八条 在起草文件中,凡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起草人应按标密的有关规定,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需标注保密期限的应分别标明。

第九条 未经原发文单位批准,不得转发、翻印或复印带密文件。

第十条 借阅秘密文件时,必须登记签字。借阅机密文件须经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批准。借阅绝密文件须经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及时清退文件。绝密文件应随阅随退,机密文件、秘密文件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登记清楚传阅情况。股室和个人不得销毁带密文件,统一送交档案室由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销毁。

第十二条 个人外出开会带回的会议文件,阅办完后应及时送交局办公室。

 

第三章 档案保密

第十三条 查阅带密档案,查档单位必须出示单位的介绍信,注明查阅内容,并按密级履行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查阅带密档案时,只许查阅有关部分,不许翻阅其他部分或摘抄无关的内容。摘抄的有关内容经审核无误后,方可盖章。

第十五条 查阅绝密文件、资料及办公会议、党组会议记录时,必须经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十六条 本局人事档案和有关专案材料由人事、纪检监察部门专人保管,其查阅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会议保密

第十七条 本局召开的各种会议,凡涉及保密事项的,参会人员必须保密。

第十八条 本局召开各类涉密会议,必须指定专人进行记录,使用专用记录本,并由专人保管。

第十九条 会议做出的决定和讲话中涉及保密事项的,除由指定人员进行传达办理外,其他参会人员不得在正式公布会议内容前向外透露。

 

第五章  打印文件保密

第二十条 打印带密文件,须经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批准。

第二十一条 除因工作需要外,任何人不得进入打字室闲聊或逗留,不准翻看正在打印的带密文件。

第二十二条 绝密文件应指定专人打印,并由经办人员全程协助校对、装订。

第二十三条  打印的带密文件,应按规定的份数印制。打印完的废页,应按有关保密规定销毁。

第二十四条 未打印完的密件文稿,下班时应锁进铁皮柜妥加保管,防止丢失。

第二十五条 打印、校对人员要认真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在打印文件中多印自留;不得将文件私自带出;严禁将未正式公布的文件内容向外传播、扩散。 

 

第六章 计算机网络运行保密

第二十六条 本局的计算机网络运行保密工作由信息中心负责完成。信息中心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公安部关于《国际互联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国家保密局关于《计算机信息网络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和《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审批暂行办法》制定计算机网络运行方面的保密规定,定期对计算机保密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章 机关工作人员保密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严守纪律,自觉执行保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带密文件在收发运转过程中,要履行登记签字手续,不得丢失。

第二十九条 不准使用无保密保障的通讯设备传输党和国家秘密。 

第三十条 不准用涉密的计算机连接互联网。不准在无保密设施的计算机上打印涉密文件。

第三十一条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事项。

第三十二条 个人不得保存带密文件资料;不准将带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作为废品出售。

第三十三条 不准携带带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外参观、旅游、探亲访友或者各加外事活动。

第三十四条 不准向境外和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报纸杂志及电台、电视台提供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论文、稿件、图文声像制品。

第三十五条 不准为个人摘抄带密文件;不得将带密文件私自带出或借出;不准向家属、亲友或其他不应知悉者泄露和传播自己知道的秘密事项。

第三十六条 不准隐瞒泄密事件。发现丢失带密文件,应立即采取措施追查寻找,并及时向主管领导和局保密领导小组报告。

第三十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将本人经管的全部文件进行清理移交,手续交接清楚后方可离开。

第三十八条 不准使用无保密措施的电话、传真机、计算机等方式谈论和传输秘密事项。

 

第八章 组织领导

第三十九条 局保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局的保密工作,局保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股室负责人负责本部门保密措施的制定、监督、落实工作,同时,各股室对本部门保密工作负全面责任。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