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6018/2020-00574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宽城县住建局 |
成文日期: 2020-05-08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第一条 为加强和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在依法履行住建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全面、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办公室牵头协调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对各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和检查。各科室依据本制度规定,负责做好本部门的信息更新工作。
第五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制。局机关各股室负责人承担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负责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审核,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公布政府信息。各股室确定专人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对与住建职能相关的社会管理和公开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应当如实公开。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组织机构类:包括本局领导成员分工、机构设置和职能等信息;
(二)法律规章类: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信息;
(三)工作动态类:包括领导重要活动、领导重要讲话、日常工作动态等信息;
(四)业务工作类:包括财政预算、决算,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行政许可项目、行政处罚项目等信息;
(五)其它应当公开的信息,包括业务工作公告、公示及其他按规定必须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五)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程序:
(一)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应经股室负责人审核;
(二)重要政府信息由局办公室审核后报经分管领导或局主要领导审定;
(三)由各股室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同时送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推诿拖延、拒绝办理或者弄虚作假;
(二)对属于应当予以公开的事项,不予公开,造成不良影响;
(三)对公开事项审核把关不严,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