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6057/2020-00583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发布机构: 宽城县司法局 |
成文日期: 2020-05-08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第一条 为规范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机关的政务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第三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和已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四条 对下列政务信息,本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本机关发展规划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
(二)本机关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三)本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四)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五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对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在宽城满族自治县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七条 本机关编制和公开政务信息目录。政务信息目录包括公开的事项、期限和形式等。公开的事项、期限或者形式发生变化的,本机关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政府信息目录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八条 对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务信息,由承办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机关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暂缓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性质或者密级确定后,按照本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机关实行政务公开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务信息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