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6075/2021-03760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宽城县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2021-02-01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宽城满族自治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宽 市监 处字 〔 2021 〕14 号
当事人: 承德茂鸿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130827MA0F******
住所(住址):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文笔园小区12号楼3单元1层106号商业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刘振维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13022919910******
联系电话: 1800324****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文笔园小区12号楼3单元1层106号商业
2021年1月21日,宽城市场监管局接到河北山庄老酒股份有限公司的举报书,举报承德茂鸿商贸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山莊禧顺”白酒侵犯了河北山庄老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山庄喜顺”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山莊及图”驰名商标专用权,造成了与投诉人的产品的混淆,使消费者误认为是投诉人的知名产品,给投诉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请求宽城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查处。接到举报后,2021年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王春香和崔静对承德茂鸿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山莊禧顺”牌白酒进行检查,发现其涉嫌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2021年1月21日,经主管局长夏禹会批准,对当事人经销的“山莊禧顺”牌白酒共计13.5箱,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现场检查时发现,承德茂鸿商贸有限公司和宽城满族自治县供销合作社联购分销经营部玉莲连锁店(门头牌子悬挂“玉莲批发超市”)注册地址相同,两个营业执照为同一地址,同一门市部。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无法提供委托生产商营业执照、检验报告、进货票据等手续,也未建立进货台账。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禧顺山莊”商标注册证,注册人刘广勤为当事人父亲,有2020年11月1日双方签订的商标使用授权协议书,但未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备案。当事人还提供了被委托生产白酒的生产厂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当事人只有与被委托方的手机转账记录截图,无法提供委托加工合同、进货票据等手续,也未建立进销货台账。
“山莊及图”和“山庄喜顺”注册商标为河北山庄老酒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注册的商标,其中“山莊及图”商标于2010年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当事人已注册的商标为横版“禧顺山莊”,但生产销售的“禧顺山莊”白酒在包装箱、盒、瓶醒目位置,由左向右的顺序标注该酒名称 “山莊禧顺”酒四个字,而包装箱封面又标注“禧顺山莊”酒,与举报人注册的“山莊及图”和“山庄喜顺”商标标识近似,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举报人公司生产的“山庄喜顺”牌白酒。承德茂鸿商贸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禧顺山莊”白酒,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之规定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1年1月21日,执法人员现场提取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2、2021年1月21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店内正在销售举报人举报的“禧顺山莊”牌白酒共计13.5箱,且在生产销售该批“禧顺山莊”白酒时,当事人未能提供委托加工合同、进货票据等手续,也未建立进销货台账。
3、2021年1月21日,执法人员与当事人制作的第一次《询问笔录》和2021年1月25日制作的第二次《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该批“禧顺山莊”白酒时,未建立进销货台账,且主观故意擅自更改商标图形,混淆商品出处,误导消费者。
4、“禧顺山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使用授权协议书、“禧顺山莊”白酒照片各1份,证明当事人擅自更改商标注册证。
5、河北山庄老酒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商标侵权投诉书、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认定“山莊及图”商标为驰名商品批复各1份。
以上证据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了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21年1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宽市监听(2021)1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考虑到当事人开业时间不长,对社会危害程度较轻,且认错态度较好,能够积极整改,主动消除影响,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建议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1、 责令改正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 没收侵犯注册商标的“禧顺山莊”白酒共计13.5箱。
3、 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世纪路支行(账户:宽城满族自治县财政局,账号:5002218500313)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宽城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