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解读2021新《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篇(一)
2021-12-09 09时23分浏览次数: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那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比,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做了哪些修改呢?在今后的几期文章中,我们将分别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部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这三方面进行深入解读!

一、条款解读——第四条

原条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新条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解读说明

1、要加强投入:新条款明确规定“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至此,安全生产将成为生产经营单位的重要工作之一,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和支持。

2、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新条款特别加入了“信息化建设”的要求,由此可见,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来说,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势在必行。河北安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主研发的“智慧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平台”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提供标准规范的工作流程和方法,自定义配置、智能提醒、自动推送、多维度统计,使企业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过程管控,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事故风险,强化安全生产理念,提升安全生产水平,实现本质安全。

3、必须建议双重预防机制:新条款中加入“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要求,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将成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刚性要求。

4、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生产经营单位通过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从源头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把问题消灭在萌芽阶段,将风险阻断于成灾之前,按照本质安全的原则构建安全治理生态。

二、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

新增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

原条款:无

新条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解读说明:本条款为新增条款,在原有条款的基础上新增了违法项目。一直以来,很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流于形式,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等也只是用于应付检查。本条款明确提出“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这就很大程度上杜绝了某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流于形式的现状。

三、条款解读——第四十一条

原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四条

原条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新条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解读说明:2021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在第四条中已经明确要求“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在第四十一条又强调了“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要求,由此可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整个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性。因此,各生产经营单位一定要按照要求切实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四、条款解读——第四十四条

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原条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新条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