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6018/2022-04594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 宽城县住建局 |
成文日期: 2022-10-14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一、宽城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构设置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及其他全局性工作会议的组织服务;负责机关综合文秘工作;负责全局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文电处理和对外联络工作;负责机关文书处理、公文运转、文书、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综合全局政务工作并负责督查、督办;负责政务信息公开及网络安全运行管理工作;负责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局机关及局直属单位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负责机关公务接待、公车使用管理等后勤保障及工勤人员管理;负责机关考勤管理;负责局直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审核报批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工会、妇联、统战、共青团、退役军人等相关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安全、保卫、保密、信印管理工作。
(二)财务审计股。贯彻落实有关财务审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财务审计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局机关日常财务收支、财务核算工作;负责本单位财务预决算、国库集中支付、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局机关国有资产登记和监督工作;负责本单位和所属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审计、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管理范围内固定资产的核算;负责机关房屋等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和清查工作;负责职工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工资;负责机关办公设备的政府采购、日常管理及报废淘汰工作;负责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的审核发放;负责机关年度内部控制相关工作;负责机关单位收罚项目资金及票据管理;负责全局财务统计和会计工作;负责对局属核算单位的资产监督财务审计工作;负责本单位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及管理监督工作;负责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
(三)法制改革股。负责起草有关城市建设、管理和行政执法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管理工作;负责全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处罚案件的把关和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负责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核、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组织协调地方性立法工作;制定全局执法规范;负责对全局执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综合协调;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等工作;负责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服务;负责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的督查、派遣、协调工作;承担本系统的信访、综治和行业普法工作;负责执法大队网格化管理日常考核工作;负责编制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牵头协调各科室编制相关专项规划;负责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的综合统计;负责城市建设发展水平、市政设施水平综合统计;负责京津冀协同发展及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对外开放工作;负责投资合作项目的协调服务;承担行政权力事项管理、政务服务事项管理以及保留事项的行政审批工作;牵头负责机关“放管服”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协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工作;负责聘任管理法律顾问并协调相关工作;负责全局执法证件管理。
(四)村镇建设股。负责指导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的落实;指导农村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组织村镇建设和改善人居环境项目的试点推广工作;组织编制改造规划、年度任务计划并督导实施;指导重点镇和特色小城镇的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历史文化名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指导村镇建设各类标准设计、居民通用设计图的编制研究和推广工作;制定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标准、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检查评比办法;指导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分类化、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工作;指导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外置体系建设;负责县本级财政投资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公厕、垃圾转运站、生活和建筑垃圾处理场等)的规划申报、组织实施、资产监管和处置核准。
(五)人防综合股。贯彻党和国家人民防空方针政策,落实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人民防空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全县人民防空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县人民防空发展规划,编制人民防空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督导落实;拟定县级防空计划方案;承办人民防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工作;战时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县人民防空指挥所工作、物资保障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普及防空防灾知识,提高群众防护技能;协调人民防空与社区及相关机构的沟通联络;战时负责组织开展防空袭斗争宣传动员工作。组织协调防空袭斗争中伤员救护安置、烈士善后工作,提出人民防空组织干部配备、人员补充建议;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执法监督检查;战时负责组织指导人民防空工程等防护设施平战转化,对遭空袭破坏的人民防空工程等防护设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部门进行抢险抢修。参与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总体规划。组织指导群众防空组织整组、训练和遂行应急支援任务。对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实施技术和质量管理。协调利用军队和地方通信网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县人民防空信息保障工作。负责指挥动员、战备信息执法监督检查。战时负责人民防空行动组织指挥保障任务。负责组织指导疏散地域(基地)等防护设施平战转换,组织对遭空袭破坏的疏散地域(基地)等防护设施进行抢修抢险。组织本级人民防空指挥所开设,协调保障指挥部人员进驻。组织指导群众防空组织集结,做好遂行任务准备。负责与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编制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总体规划;参与管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组织编制人民防空建设规划、人民防空工程、人口疏散地域(基地)、人民防空信息化等规划;负责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人民防空内容;贯彻国家人民防空城市等级划分标准,落实防护建设要求;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监督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落实兼顾人民防空要求;负责组织县直机关战时人口疏散地域(基地)建设,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人口疏散地域(基地)建设防灾应急避难场所。对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落实防护建设要求;制定县人民防空指挥部服务保障计划并负责日常工作,负责县级指挥场所和设施设备建设、使用和管理,拟订县级防空计划方案。制定人民防空训练演练计划,组织训练演练和考核。负责编制本级人民防空预、决算;负责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负责编制人民防空科研计划。
(六)安全监督股。贯彻落实涉及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法律法规,拟定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监管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管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统筹安排部署全县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组织编制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执行;负责组织机关防汛和应急抢险;负责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反恐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按照有关职责分工牵头负责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负责本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负责本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监督落实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本局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本局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直接管理的市政公共设施运行安全与应急管理;指导城市供热、供排水、生活和建筑垃圾处理责任部门制定安全应急管理预案。
(七)质量监督股。贯彻落实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负责本地区工程质量问题的技术鉴定与工程技术标准的培训工作;负责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工程检测的相关管理工作;负责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工作;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实行行政处罚;参与本地区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协调指导建筑节能建设工作;参与县优质工程的检验评审;负责受理全县建设工程质量投诉。
(八)建筑业管理办公室。指导和规范全县建筑市场,拟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承发包、竣工验收备案、工程风险管理的地方性规范文件并监督执行;指导建筑业发展改革、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拟定工程建设、建筑行业发展的地方性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监督执行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建筑制品企业、建设监理单位资质标准;负责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主要管理人员备案管理,监督指导招投标,工程造价、建筑劳务管理工作;负责推进建设科技进步工作;协调指导建筑材料管理与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监督管理勘察设计行业和施工图审查,负责勘察设计个人执业资格监管;负责监督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标准和强制性条文规范的执行;负责监督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的执行;组织申报建筑行业与新型材料地方标准、指导推广建筑行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标准;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
(九)项目办公室。指导城市建设工作,制定城市建设地方性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负责汇总全县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年度计划、实施进度和投资完成情况;组织实施城市主干道路、桥梁的新建、改建、扩建;牵头负责海绵城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谋划工作;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有关市政设施、公用事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负责制定市政设施、公用事业的管理规定和办法;负责县城市政工程预算的编制、审核、上报和实施;负责环卫市政设施建设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建成区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维护工作;负责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中恢复方案的复核及工程的监管和验收工作;负责局属工程项目的谋划;负责局属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建设内容、工程规模、单项合同估算等工作的审核;负责局属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协调、组织和监督管理;负责局属工程项目的财政投资评审相关工作;负责局属工程项目档案的保存管理;确需在禁挖期内挖掘新建、扩建、改建、大修的城市道路等以上审批的监督管理;负责编制城市广告、照明规划,制定城市照明年度计划;参与城市建设和改造中,功能照明、景观照明和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方案审定、竣工验收;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督导检查、目标考核;制定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方案,并组织、监督实施;负责城市照明管理;负责城市供水、排水、生活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工作。编制城市供水、排水、生活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贯彻实施供水行业的质量技术、运营服务管理标准和规范,协助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管网供水监督管理;负责排水、生活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监督管理;负责排水、生活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安全监督检查。负责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工作。
(十)综合执法一至六大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综合执法一大队至六大队承担以下主要职能:负责全县建筑市场的稽查和管理工作;依据有关建筑市场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建筑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燃气、供热市场的执法检查工作,查处市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负责清洁能源供热技术推广应用;负责本片区城市环境卫生监察执法工作;市容市貌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监管及处罚工作;负责监督检查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和落实;负责制定城市管理系统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并组织落实;负责编制全市城市容貌管理规划,制定城市容貌标准;制定城市容貌环境整治的年度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各项创建活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城管体制改革相关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系统新闻宣传、社会宣传;负责舆情监控、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城市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负责户外广告牌匾日常管理;负责媒体监督内容的督办;负责与新闻媒体开办专题栏目,组织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负责局域网站管理、政府门户网站的管理;负责城市管理系统业务培训工作;指导城市道路扬尘污染防控工作。根据省市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做好综合执法工作;下达相关部门城市管理、市容市貌管理方面承担的年度目标任务,并组织考核,落实奖惩;负责行业数据、指标的统计汇总、分析评价和整理上报工作;督导网格内门前“五包”责任制的落实;负责数字化城管、智慧城市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
(十一)住房保障股。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住房保障和改革政策,负责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指导各乡镇开展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落实省、市下达的保障性住房年度工作目标;承担住房制度改革的相关工作,负责房改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公有住房出售审核审批及已售公有住房档案建设和管理;承办省、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事项;指导租赁住房管理工作。负责对公有住房出售审批、房改各项资金的管理及公房售后维修审核。
(十二)房地产管理办公室(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执行贯彻国家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组织实施县本级的房屋征收项目;负责房屋征收从业人员培训工作;承担房屋拆迁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拆迁项目的行政裁决和管理工作;承办涉及房屋征收、拆迁的举报投诉、信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处理县本级房屋征收、拆迁遗留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房地产业的行业房展规划;落实国家、省、市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和调控措施;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管理、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房屋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负责房地产市场、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商品房预售管理,监督商品房预售资金;负责房地产行业相关指标、数据的统计与分析;监督指导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测绘工作。
(十三)物业办公室。贯彻落实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拟定全县住房住宅物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县城物业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对县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审核与监督;指导协调物业服务企业的考评和物业小区的达标创优工作;承担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指导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培训;指导全县老旧小区改造工作。
二、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住房城乡建设方面的地方性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全县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职责范围内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管。
(二)负责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负责全县棚户区、城中村和老旧小区改造,落实省、市下达的保障性住房年度目标,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编制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相关工作;拟订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有关地方性政策和规范性文件,负责县域内公房管理工作;指导房屋租赁。
(四)负责国家和省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推广和实施工作。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以及工程建设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落实国家和省建设项目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落实国家、省、市、县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和调控措施;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监管、房屋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
(六)负责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工作。指导全县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建设监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
(七)负责全县城市(含乡镇)建设工作,制定城市建设地方性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负责汇总全县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年度计划、实施进度和投资完成情况;负责编制县城建城区道路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县级财权、事权职责划分,负责组织实施县城建城区城市主干道路、桥梁新建和改扩建;牵头海绵城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等相关工作。
(八)指导村镇建设工作。指导全县小城镇建设; 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组织编制改造规划、年度任务计划并督导实施。指导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指导重点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
(九)负责房屋和市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拟订建设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地方性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落实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
(十)负责推进建设科技进步及建筑节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广建筑行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标准;负责建筑领域清洁能源供热技术推广应用工作;负责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相关工作。
(十一)负责城镇发展水平、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综合统计工作,承担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京津冀协同发展相关工作,开展住房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合作。
(十二)统筹负责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职责范围内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十三)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装饰装修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监理企业、造价咨询、图纸审查企业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工作。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服务。
(十五)贯彻党和国家人民防空方针政策,落实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人民防空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全县人民防空规范性文件。
(十六)拟订全县人民防空发展规划,编制人民防空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落实。与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编制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总体规划。参与管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工作。负责编制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组织编制人民防空工程、人口疏散地域(基地)、人民防空信息化等规划的督导落实。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人民防空内容。
(十七)贯彻国家人民防空城市等级划分标准,落实防护建设要求。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监督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落实兼顾人民防空要求。负责组织县级机关战时人口疏散地域(基地)建设,负责组织全县人口疏散地域(基地)建设,指导全县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人口疏散地域(基地)建设防灾应急避难场所。负责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落实防护建设要求。
(十八)制定县人民防空指挥部服务保障计划并负责日常工作,负责县级指挥场所和设施设备建设、使用和管理,负责人民防空指挥体系建设和防空计划方案制定。制定人民防空训练演练计划,组织训练演练。组织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
(十九)组织开展全县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负责全县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组织开展人民防空警报体系建设和警报试鸣工作。协调利用军队和地方通信网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工作。
(二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防空防灾宣传教育,普及防空防灾知识,提高群众防护技能。
(二十一)负责编制本级人民防空预、决算。组织开展县级人民防空建设项目内部审计。负责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
(二十二)编制人民防空科研计划,组织人民防空重大科研课题攻关,推介应用人民防空科研成果。
(二十三)组织开展人民防空机关“准军事化”建设。
(二十四)战时组织开展人民防空空情信息保障、防空袭警报发放、群众疏散掩蔽、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消除空袭后果行动。配合要地防空、城市防卫作战。协助有关部门恢复城市生产、生活秩序。完成县人防指挥部赋予的其他任务。
(二十五)承担县政府赋予的防灾救灾等应急支援任务。
(二十六)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统筹全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的改革与发展;拟定全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发展规划,制定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年度计划;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业务衔接和对接。
(二十七)承担城市管理的相关责任。主要对城市市政管理、环境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等。具体负责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维护,城市燃气、供热、供水、排水、生活污水、景观照明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的全部工作。
(二十八)承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责任。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城区内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工商管理方面城区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交通管理方面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食品药品监管方面城区户外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行政处罚权。可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十九)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工作。制定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制定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标准、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检查评比办法;对城市环境卫生进行指导协调、督导检查、目标考核;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分类化、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工作;负责抓好城市道路扬尘污染防控工作;负责县级财政投资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公厕、垃圾转运站、生活和建筑垃圾处理场等)的规划申报、组织实施、资产监管和处置核准;负责全县环卫系统的统计、培训工作。
(三十)负责编制城市照明规划,制定城市照明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户外夜景照明管理。
(三十一)负责户外广告工作,编制县中心区户外广告规划,规范管理户外广告、牌匾设置工作,依法查处违章设置户外广告、牌匾行为。
(三十二)负责县级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的建设、管理工作,利用县级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对全县城市管理各部件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三十三)负责建成区内规划审批后建设项目实施中的跟踪检查工作,查处不按规划审批要求建设的违法行为。
(三十四)负责全县新建住宅小区配套设施交付使用验收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十五)负责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指导、检查、督导、协调;负责行业数据、指标的统计汇总、分析评价和整理上报工作;制定全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标准和考核办法。
(三十六)负责指导监督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充电桩、通讯铁塔、电线杆设置工作。
(三十七)负责县城市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督导等日常工作。
(三十八)负责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工作。行使园林绿化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指导开展园林绿化工作;组织开展国家、省、市、县园林绿化创建工作;负责编制县中心区绿地系统规划,制定城市园林绿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督导“绿线”和“绿色图章”的落实;负责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园林科研工作;负责县政府确定的绿化工程建设和公园绿地养护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绿化工作的考核;负责城市异地绿化补偿费的收缴工作。
(三十九)完成县委、县政府、武装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办公地址:世纪路第二行政中心十楼
四、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其中6月、7月、8月时间为14:30—17:30)
五、联系方式:办公电话:0314—6988178;值班电话:0314—6988192;信访电话:0314—6691555。
六、负责人:李志强、张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