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6001/2022-05186 |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农业、林业、水利 | 发布机构: 宽城县政府办 |
成文日期: 2022-05-20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宽城满族自治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0日
宽城满族自治县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实施方案>的通知》(冀自然资字[2022]72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要求以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安排部署,为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全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自然资源的重要论述以及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加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汇交,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权益,有效支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改革,进一步提升土地管理水平,促进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为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建设美丽宽城提供坚实基础。
(二)工作范围。本县全部已登记集体所有土地。基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分类开展成果整理入库、更新、汇交等工作。登记信息补录要严格依据法定登记资料,不得随意修改已有登记成果,存在错误的,须通过法定程序才能更正。暂时无法解决的,保持原有数据现状,在备注中予以标注。
(三)工作依据
1、法规和政策文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国土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号)等。
2、技术标准规范。《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 TD/T 1066 -2021) 、《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TD/T 1067 -2021)、《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2021年修订版)》《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接入技术规范(2021年修订版)》《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 -2012)、《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GB/T37346 -2019)等。
(四)工作目标
按照省自然资源厅《通知》,充分利用已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2022年11月底前完成全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为全县项目用地报批、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供应、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相关工作提供土地权属状况审核基础。
二、主要任务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补充完善。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TD/T1066 -2021)等技术标准,整理最新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完成不动产单元代码编制、调查登记信息补充录入、数据格式转换等工作,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关联、衔接。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对全县已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开展权属核实工作,对权属发生变化的区域,区分不同情形,根据需要开展地籍调查,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办理相应登记,同时对不动产登记数据库进行更新。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汇交。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TD/T1066-2021)等技术标准,将更新过的登记成果进行汇交,最终形成满足要求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汇交成果,导出数据,通过质检后,离线汇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省自然资源厅。
(四)建立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机制。做好日常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更新,保持成果现势性;结合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每年年底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进行整理核实、查漏补缺,予以更新。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工作
1.资料收集。全面收集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有关的电子数据和纸质资料。主要材料收集:
(1)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
(2)土地征收批准文件。
(3)互换土地的协议或土地调整文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有关批准文件及不动产权属证书。
(4)农民集体合并或撤销、行政区划调整等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名称或代码发生变化的相关材料。
(5)土地权属争议调解书,集体与集体、集体与国有之间土地争议宗地情况。
(6)最新行政区划数据、高分辨率正射摇感影像图等。
(7)“撤村建居”未征收集体土地情况和以往未确权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情况。
(8)将“四荒地”、河流、滩涂、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错误登记为集体土地情况,林权登记情况等。
2.数据整理与分析。整理已有登记成果和收集的资料、核实登记数据的现势状态,分类标注登记类型,建立工作台帐。对已登记成果,核实内容是否完整、空间数据是否缺失,图形属性是否一致,梳理需要更新的宗地,形成任务清单。坐标系统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基准统一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二)补充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
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TD/T1066 - 2021)要求,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数据(包括历史和现势数据)全面进行清理整合,纳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一是属性数据项补充完整业务号、不动产单元号、状态、权属状态、权利类型、宗地面积(小数点保留后四位)、面积单位、不动产权证号、登记机构、登记时间等字段,在“登记收件信息”中完整填写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档案中所有材料名称;二是图形数据统一为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格式统一、拓扑正确,增量数据坐标点要按顺序排列,图形与属性数据中面积信息(面积、面积单位)要保持一致;三是清理错误数据、冗余数据,对登记的农民集体名称、土地坐落、界址、面积等发生变化或登记错误的,进行规范整理,理清登记数据的现势或历史状态;四是规范整理登记档案资料。
(三)更新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
1、核实以登记成果权属状况。核实已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权属状况,对集体土地所有权有状况发生变化的,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办理登记、更新成果。
2、需更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确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权属核实结果区分不同情形进行补充调查。
(1)已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址发生变化,但导致变化的法定文件(如土地征收批准文件)中已有明确界址坐标的,不再开展权属指界和不动产测绘。
(2)已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址发生变化的,依据权属变化材料,按照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技术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外页补充地籍调查,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履行权属调查程序。条件具备的,实地指认权属界线,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条件不具备的,可利用高分辨正射影像图,经图上指界签字后采集界址点坐称,形成地籍调查成果。对重要的以及影像上不清晰或有争议的界址点,采用解析法实测。
(3)因采用底图不同、测绘精度不同或坐标转换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其他集体土地存在交叉重叠或缝隙,经核实,界址未发生变化且不存在权属争议的,不再开展权属指界。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的走向说明等权属调查资料、结合影像特征线,调整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界线。
(4)存在权属争议且一时难以解决的,编制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查清权属争议主体,经争议各方指认,对争议部分划定争议区,设立争议宗地,组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对无争议部分单独设宗并编制不动户单元代码,核实并确定权属界线,对界址走向进行详细描述,纳入登记范围。
3.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更新。对完成权属争议调处或只调查未登记的集体土地,按要求开展首次登记。对已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发生变化或者经核实有错误的,利用不动产登记系统,区分不同情形统一集中更新。利用更新后的登记成果及权属争议宗地信息,根据地籍图编制要求,生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
(1)因征收导致全部或部分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等,报请县人民政府出具嘱托文件,不动产登记机构采取依嘱托方式统一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
(2)因互换、土地调整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有关农民集体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等,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登记审核和登簿发证。
(3)因农民集体合并或撤销、行政区划调整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名称或代码发生变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有关农民集体申请办理相关登记。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转移登记;不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办理变更登记。
(4)因采用底图不同、测绘精度不同或坐标转换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其他集体土地存在交叉重叠或缝隙,经核实不存在权属争议且界址无变化的,遵循“低精度服从高精度”原则,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更正登记;因技术精度等原因导致登记簿记载错误,经核实不存在权属争议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更正登记。
(四)成果检查汇交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做好更新登记数据成果自检,及时上报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五)建立更新应用机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采取“日常+定期”模式,建立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更新机制。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化的,及时组织办理相应登记;每年年底结合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进行更新,做好数据更新与维护,保持成果现势性和准确性。在开展相关业务中,要充分利用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项目用地报批,应根据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核实土地权属状况。征收集体土地时,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持不动产权属证书办理补偿登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做好征收补偿工作。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前,应审查原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否已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确保保供应土地权属清晰、无重叠。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后,未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的,不得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前,应依法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未登记或者存在权属争议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得入市交易。
四、时间安排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在11月上旬完成数据汇总建库;11月中旬完成汇交数据自检并上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检查,11月底将成果汇交至省自然资源厅。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分管县长为组长,自然资源、财政、交通、水利和乡(镇)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负责协调解决权属登记成果更新有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推进更新汇交日常工作,加强与上级自然资源部门联系,及时上报工作进度。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做好本辖区、本单位相关工作。
(二)落实工作经费。按照《河北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冀政办发(2020]6号)规定,县财政要保障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所需经费,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1、宽城满族自治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宽城满族自治县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瑞磊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李伟超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托伟永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成 员:徐振民 县财政局局长
王国才 县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张 谱 县交通局局长
任景山 县水务局局长
杨树胤 宽城镇镇长
赵兴敏 龙须门镇镇长
鲍景春 峪耳崖镇镇长
刘瑞得 板城镇镇长
刘 超 汤道河镇镇长
李玉爽 碾子峪镇镇长
唐文浩 亮甲台镇镇长
鲍海鑫 桲罗台镇镇长
何景峰 松岭镇镇长
张 帅 化皮镇镇长
刘剑南 东川乡乡长
刘新燃 塌山乡乡长
王佳宾 大字沟乡乡长
金宏宇 苇子沟乡乡长
高建平 铧尖乡乡长
李长胜 孟子岭乡乡长
裴宏凯 大石柱子乡乡长
裴庆宏 独石沟乡乡长
郭永利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二级主任科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室主任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二级主任科员郭永利同志担任,具体负责推进更新汇交日常工作。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