塌山乡人民政府权力清单 | |||||||||||
序号 | 单位 | 行政权力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1 | 塌山乡 | 行政许可 | 001 | 食品小摊点备案 | 塌山乡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 | 从事食品经营的个体经营者 | — | 不收费 | 乡镇和街道办结事项 |
2 | 塌山乡 | 行政许可 | 002 |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批准(不含占用农用地) | 塌山乡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二条 | 申请宅基地的农户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乡镇和街道办结事项 |
3 | 塌山乡 | 行政许可 | 003 | 承包期内需调整承包地批准 | 塌山乡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 需要调整承包地的村或者组 | — | 不收费 | 乡镇和街道办结事项 |
4 | 塌山乡 | 行政许可 | 004 | 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批准 | 塌山乡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二条 | 村、组 | — | 不收费 | 乡镇办结事项 |
5 | 塌山乡 | 其他行政权力 | 9001 | 业主委员会备案 | 塌山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十六条 |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 | 即时办理 | 不收费 | 乡镇和街道办结事项 |
6 | 塌山乡 | 其他行政权力 | 9002 |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初审 | 塌山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冀政[2011]68号)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 1、双滦区城镇低保家庭、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具有双滦区城镇常住户口新就业职工,3、具有承德市中心城区(双滦区、承德高新区、双桥区)以外的户口的外来务工人员,符合相应的条件即可申请 | — | (1)2020年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家庭房屋租金标准为5元∕㎡∕月;(2)城镇低收入家庭房屋租金标准为2元∕㎡∕月;(3)城镇低保家庭房屋租金标准为1元∕㎡∕月。以上租金每年缴纳一次(4)企业产权公租房5年起租、租金标准为7元∕㎡∕月。 | 乡镇和街道审核转报事项 |
7 | 塌山乡 | 行政给付 | 4001 | 农村危房改造申请受理 | 塌山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河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冀财社[2011]146号)第四条 | 农户 | — | 不收费 | 县级部门可向乡镇延伸受理环节或进驻办理事项 |
8 | 塌山乡 | 行政确认 | 6001 | 第一个子女、第二个子女生育登记 | 塌山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第二十一条 | 申请人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乡镇和街道办结事项 |
9 | 塌山乡 | 行政确认 | 6002 | 婚育证明办理 | 塌山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5月11日国务院令第555号)第七条、第八条 | 单位或自然人 | 3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乡镇和街道办结事项 |
10 | 塌山乡 | 行政确认 | 6003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补办 | 塌山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卫办[2019]5号) | 自然人 | 无 | 不收费 | 乡镇和街道办结事项 |
11 | 塌山乡 | 行政确认 | 6004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初审 | 塌山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原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印发的《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人口厅发[2008]23号)第六条,第九条 | 申请人 | 6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乡镇和街道审核转报事项 |
12 | 塌山乡 | 行政确认 | 6005 | 农村独生子女身份审定 | 塌山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惠加分考生资格审查和公示办法(暂行)》 | 单位或自然人 | 3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乡镇审核转报事项 |
13 | 塌山乡 | 行政确认 | 6006 | 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初审 | 塌山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1月18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 | 病残儿 | 无 | 不收费 | 乡镇和街道审核转报事项 |
14 | 塌山乡 | 行政奖励 | 7001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申请受理 | 塌山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试点工作方案》(冀政办函[2005]27号) | 单位或自然人 | 3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县级部门可向乡镇延伸受理环节或进驻办理事项 |
15 | 塌山乡 | 行政给付 | 4002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申请受理 | 塌山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河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冀人口发[2008]16号) | 单位或自然人 | 3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县级部门可向乡镇和街道延伸受理环节或进驻办理事项 |
16 | 塌山乡 | 行政奖励 | 7002 | 城镇无业居民或农村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受理 | 塌山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第三十条 | 自然人 | 无 | 不收费 | 县级部门可向乡镇和街道延伸受理环节或进驻办理事项 |
17 | 塌山乡 | 其他行政权力 | 9003 | 企业用工备案 | 塌山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 | 企业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乡镇和街道办结事项 |
18 | 塌山乡 | 其他行政权力 | 9004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受理 | 塌山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2019年)第二条、第三条 | 村、社区、乡镇、街道 | 1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县级部门可向乡镇和街道延伸受理环节或进驻办理事项 |
19 | 塌山乡 | 行政确认 | 6007 | 就业失业登记证受理 | 塌山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 企业、失业人员 | 1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县级部门可向乡镇和街道延伸受理环节或进驻办理事项 |
20 | 塌山乡 | 行政确认 | 6008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塌山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18]21号)第七条 | 就业困难人员 | 4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县级部门可向乡镇和街道延伸受理环节或进驻办理事项 |
21 | 塌山乡 | 行政给付 | 4003 | 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受理 | 塌山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省教育厅等5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19]266号) | 创业大学生 | 1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县级部门可向乡镇和街道延伸受理环节或进驻办理事项 |
22 | 塌山乡 | 行政给付 | 4004 | 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申请受理 | 塌山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冀财规[2018]21号) | 用工企业 | 1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县级部门可向乡镇和街道延伸受理环节或进驻办理事项 |
23 | 塌山乡 | 行政给付 | 4005 |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受理 | 塌山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冀财规[2018]21号) | 村、社区、乡镇、街道 | 1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县级部门可向乡镇和街道延伸受理环节或进驻办理事项 |
24 | 塌山乡 | 行政确认 | 6009 | 社会保险登记(进驻办理) | 塌山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 企业、符合条件的自然人 | 3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县级部门可向乡镇和街道延伸受理环节或进驻办理事项 |
25 | 塌山乡 | 行政许可 | 005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批准 | 塌山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第十一条 | 个人 | 法定时限2工作日 承诺时限1工作日 | 不收费 | 乡镇和街道办结事项 |
26 | 塌山乡 | 行政许可 | 006 | 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 塌山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 自然人、个体工商户 |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县级部门可向乡镇和街道赋权下放事项 |
27 | 塌山乡 | 行政许可 | 007 | 小餐饮登记证核发、延续 | 塌山乡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十三条 | 自然人 | 设立:法定10个工作日 承诺10个工作日 变更:法定10个工作日 承诺10个工作日 延续:法定10个工作日 承诺10个工作日 补发:法定10个工作日 承诺10个工作日 注销:法定10个工作日 承诺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县级部门可向乡镇和街道赋权下放事项 |
28 | 塌山乡 | 行政许可 | 008 |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核发、延续 | 塌山乡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 自然人 | 法定10个工作日 承诺1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县级部门可向乡镇和街道赋权下放事项 |
29 | 塌山乡 | 行政许可 | 009 | 农药经营许可 | 塌山乡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 | 承诺时限10日 | 不收费 | 县级部门可向乡镇和街道赋权下放事项 |
30 | 塌山乡 | 行政许可 | 010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塌山乡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月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条、第二十条 | 企业 | 承诺时限15日 | 不收费 | 县级部门可向乡镇和街道赋权下放事项 |
31 | 塌山乡 | 行政许可 | 011 | 护士执业首次、延续、变更、注销注册 | 塌山乡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 自然人 | 承诺时限1天 | 不收费 | 县级部门可向乡镇和街道赋权下放事项 |
32 | 塌山乡 | 行政许可 | 012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塌山乡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修正)第三十二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 承诺时限10日 | 不收费 | 县级部门可向乡镇和街道赋权下放事项 |
33 | 塌山乡 | 行政许可 | 013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塌山乡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第十一条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 | 承诺时限20日 | 不收费 | 县级部门可向乡镇和街道赋权下放事项 |
34 | 塌山乡 | 行政许可 | 014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塌山乡 | 党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九条 | 农民自然人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县级部门可向乡镇和街道赋权下放事项 |
35 | 塌山乡 | 行政许可 | 015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塌山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第九条 | 乡村医生 | 法定时限:15日 承诺时限:7日 | 不收费 | 县级部门可向乡镇和街道赋权下放事项 |
36 | 塌山乡 | 行政许可 | 016 | 执业医师申请个体行医审批 | 塌山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修正)第十九条 |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 | 承诺时限20 日 法定时限 30日 | 不收费 | 县级部门可向乡镇和街道赋权下放事项 |
37 | 塌山乡 | 行政许可 | 017 | 再生育审批 | 塌山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 公民 | 承诺时限 7日 法定时限 30日 | 不收费 | 县级部门可向乡镇和街道赋权下放事项 |
38 | 塌山乡 | 行政许可 | 018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证件核发、续展、注销 | 塌山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二十二条 | 个人 | 法定时限2日,承诺时限2日 | 不收费 | 县级部门可向乡镇和街道赋权下放事项 |
39 | 塌山乡 | 行政许可 | 019 | 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核 | 塌山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第八条 | 单位、个人 | 法定时限30工作日 承诺时限30工作日 | 不收费 | 乡镇审核转报事项 |
40 | 塌山乡 | 行政许可 | 020 |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塌山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县级部门可向乡镇和街道赋权下放事项 |
41 | 塌山乡 | 行政许可 | 021 |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塌山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县级部门可向乡镇和街道赋权下放事项 |
42 | 塌山乡 | 行政许可 | 022 |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补办、注销 | 塌山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五条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县级部门可向乡镇和街道赋权下放事项 |
43 | 塌山乡 | 行政许可 | 023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办理 | 塌山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第八条 | 公共场所经营者 | 法定时限:20日 承诺时限:10日 | 不收费 | 县级部门可向乡镇和街道赋权下放事项 |
44 | 塌山乡 | 行政许可 | 024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核(不含占用农用地) | 塌山乡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 — | — | — | 乡镇审核转报事项 |
45 | 塌山乡 | 行政确认 | 6010 | 兵役登记 | 塌山乡 |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 《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修订)第十二条 | 自然人 | 20日 | 不收费 | 乡镇和街道审核转报事项 |
46 | 塌山乡 | 行政给付 | 4006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申请复核 | 塌山乡 |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 民政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 | 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 | 6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乡镇审核转报事项 |
47 | 塌山乡 | 行政给付 | 4007 | 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申请复核 | 塌山乡 |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 民政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 | 烈士子女 | 6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乡镇和街道审核转报事项 |
48 | 塌山乡 | 行政给付 | 4008 | 参战及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待遇申请初审 | 塌山乡 |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 民政部印发的《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发[2007]102号) | 参战及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 | 6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乡镇和街道审核转报事项 |
49 | 塌山乡 | 行政给付 | 4009 | 优抚对象享受医疗保障申请受理 | 塌山乡 |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原省卫生厅印发的《河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冀民[2007]57号)第十三条 | 1-6级残疾军人 | 6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县级部门可向乡镇和街道延伸受理环节或进驻办理事项 |
50 | 塌山乡 | 行政给付 | 4010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申请受理 | 塌山乡 |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 民政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2]255号)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 6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县级部门可向乡镇和街道延伸受理环节或进驻办理事项 |
51 | 塌山乡 | 行政给付 | 4011 | “三属”(烈士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待遇申请受理 | 塌山乡 |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 《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2014年11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9号)第四条 | 三属人员 | 6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县级部门可向乡镇和街道延伸受理环节或进驻办理事项 |
52 | 塌山乡 | 行政确认 | 6011 | 退役军人优待证发放、审验、更换 | 塌山乡 |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 《河北省退役军人公共服务优待办法(试行)》(2018年)第十条 | 退役军人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县级部门可向乡镇和街道延伸受理环节或进驻办理事项 |
53 | 塌山乡 | 行政确认 | 6012 | 伤残等级评定、补评、调整申请受理 | 塌山乡 |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修正)第二十三条 | 残疾军人 | 6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县级部门可向乡镇和街道延伸受理环节或进驻办理事项 |
54 | 塌山乡 | 行政给付 | 4012 | 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核 | 塌山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民政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 | 孤儿 | 15天 | 不收费 | 乡镇和街道审核转报事项 |
55 | 塌山乡 | 行政给付 | 4013 | 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审核 | 塌山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5年)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 困难人员 | 30天 | 不收费 | 乡镇和街道审核转报事项 |
56 | 塌山乡 | 行政给付 | 4014 | 孤儿和事实无人扶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审核 | 塌山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民政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 | 孤儿 | 15天 | 不收费 | 乡镇和街道审核转报事项 |
57 | 塌山乡 | 行政给付 | 4015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初审 | 塌山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 重度残疾人(1-2级) | 31天 | 不收费 | 乡镇和街道审核转报事项 |
58 | 塌山乡 | 行政给付 | 4016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初审 | 塌山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国务院印发 的《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 困难残疾人(1-4级) | 31天 | 不收费 | 乡镇和街道审核转报事项 |
59 | 塌山乡 | 行政给付 | 4017 |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初审 | 塌山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5年11月1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7号)第十二条 | 困难人员 | 22天 | 不收费 | 乡镇和街道审核转报事项 |
60 | 塌山乡 | 行政给付 | 4018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初审、终止审核 | 塌山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 困难人员 | 40天 | 不收费 | 乡镇和街道审核转报事项 |
61 | 塌山乡 | 行政给付 | 4019 | 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受理 | 塌山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8年)第二十五条 | 超过80岁的老人 | 15天 | 不收费 | 县级部门可向乡镇和街道延伸受理环节或进驻办理事项 |
62 | 塌山乡 | 行政确认 | 6013 |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 塌山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第八条 | 单身男、女 | 即办件 | 不收费 | 县级部门可向乡镇和街道延伸受理环节或进驻办理事项 |
63 | 塌山乡 | 行政给付 | 4020 | 特殊困难老年人补贴申请受理 | 塌山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2016年)第七条、第九条 | 失能80岁以上老人 | 20天 | 不收费 | 县级部门可向乡镇和街道延伸受理环节或进驻办理事项 |
64 | 塌山乡 | 行政给付 | 4021 | 医疗救助申请审核 | 塌山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5年11月1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7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低保特困等困难群众 | 6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乡镇和街道审核转报事项 |
65 | 塌山乡 | 行政给付 | 4022 | 城乡贫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 | 塌山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6年)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低保特困等困难群众 | 6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县级部门可向乡镇和街道延伸受理环节或进驻办理事项 |
66 | 塌山乡 | 其他行政权力 | 9005 |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受理 | 塌山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冀政发[2017]5号) | 双滦区长期居住人员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县级部门可向乡镇和街道延伸受理环节或进驻办理事项 |
67 | 塌山乡 | 行政给付 | 4023 | 自然灾害民房恢复重建资金及灾民基本生活补助资金申请受理、审核 | 塌山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因自然灾害导致需要临时救助人员 | 1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乡镇和街道审核转报事项 |
68 | 塌山乡 | 行政给付 | 4024 | 教育救助申请受理 | 塌山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6年)第三十四条 | 有建档立卡、低保、困难、残疾学生、烈士子女、孤儿等 | — | 不收费 | 县级部门可向乡镇和街道延伸受理环节或进驻办理事项 |
69 | 塌山乡 | 行政给付 | 4025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发放申请受理 | 塌山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中国残联印发的《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然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 | 有残疾证的残疾人员 | — | 不收费 | 县级部门可向乡镇和街道延伸受理环节或进驻办理事项 |
70 | 塌山乡 | 行政给付 | 4026 | 退耕还林补贴申请受理 | 塌山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退耕还林条例》(2003年)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 退耕还林户 | 1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县级部门可向乡镇延伸受理环节或进驻办理事项 |
71 | 塌山乡 | 行政确认 | 6014 | 户籍办理(进驻办理) | 塌山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第三条 | 自然人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县级部门可向乡镇和街道延伸受理环节或进驻办理事项 |
72 | 塌山乡 | 行政确认 | 6015 | 居民身份证核发(进驻办理) | 塌山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修正)第二条、第三条 | 公民 | 20个工作日 | 第一次办理不收费,换领收20,挂失收40。 | 县级部门可向乡镇和街道延伸受理环节或进驻办理事项 |
73 | 塌山乡 | 行政确认 | 6016 | 居住证核发(进驻办理) | 塌山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河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2016年)第十条 | 自然人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县级部门可向乡镇和街道延伸受理环节或进驻办理事项 |
74 | 塌山乡 | 行政确认 | 6017 | 税务登记(进驻办理) | 塌山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第二条、第三条 | — | — | 不收费 | 县级部门可向乡镇和街道延伸受理环节或进驻办理事项 |
75 | 塌山乡 | 行政确认 | 6018 | 经济状况证明出具 | 塌山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2007年)第十五条 | 不收费 | 乡镇和街道办结事项 | ||
76 | 塌山乡 | 行政确认 | 6019 | 群众购买毒性中药证明出具 | 塌山乡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3号)第十条 | 不收费 | 乡镇和街道办结事项 | ||
77 | 塌山乡 | 行政许可 | 025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批准 | 塌山乡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二条 | 不收费 | 乡镇和街道办结事项 | ||
78 | 塌山乡 | 行政处罚 | 1001 |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 塌山乡 | 行政综合执法队 |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订)第八十二条 | 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 | — | 不收费 | 乡镇和街道现有行政处罚事项 |
79 | 塌山乡 | 行政处罚 | 1002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塌山乡 | 行政综合执法队 |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订)第八十二条 | 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 | — | 不收费 | 乡镇和街道现有行政处罚事项 |
80 | 塌山乡 | 行政处罚 | 1003 |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 塌山乡 | 行政综合执法队 |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订)第八十一条 | 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 | — | 不收费 | 乡镇和街道现有行政处罚事项 |
81 | 塌山乡 | 行政处罚 | 1004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 塌山乡 | 行政综合执法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 企业和自然人 | — | 不收费 | 市县相关部门可向乡镇和街道赋权下放行政处罚事项 |
82 | 塌山乡 | 行政处罚 | 1005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 塌山乡 | 行政综合执法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 企业和自然人 | — | 不收费 | 市县相关部门可向乡镇和街道赋权下放行政处罚事项 |
83 | 塌山乡 | 行政处罚 | 1006 |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处罚 | 塌山乡 | 行政综合执法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六条 | 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 | — | 不收费 | 市县相关部门可向乡镇和街道赋权下放行政处罚事项 |
84 | 塌山乡 | 行政处罚 | 1007 | 对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个人不及时清除,责令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罚 | 塌山乡 | 行政综合执法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 | 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 | — | 不收费 | 市县相关部门可向乡镇和街道赋权下放行政处罚事项 |
85 | 塌山乡 | 行政处罚 | 1008 | 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处罚;对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塌山乡 | 行政综合执法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七条 | 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 | — | 不收费 | 市县相关部门可向乡镇和街道赋权下放行政处罚事项 |
86 | 塌山乡 | 行政处罚 | 1009 | 对未按规定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广告的或审批期满后未及时撤除,或者不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牌或不予加固、拆除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塌山乡 | 行政综合执法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八条 | 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 | — | 不收费 | 市县相关部门可向乡镇和街道赋权下放行政处罚事项 |
87 | 塌山乡 | 行政处罚 | 1010 | 对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罚 | 塌山乡 | 行政综合执法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九条第二款 | 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 | — | 不收费 | 市县相关部门可向乡镇和街道赋权下放行政处罚事项 |
88 | 塌山乡 | 行政处罚 | 1011 | 对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宣传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塌山乡 | 行政综合执法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 | 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 | — | 不收费 | 市县相关部门可向乡镇和街道赋权下放行政处罚事项 |
89 | 塌山乡 | 行政处罚 | 1012 |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塌山乡 | 行政综合执法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 | — | 不收费 | 市县相关部门可向乡镇和街道赋权下放行政处罚事项 |
90 | 塌山乡 | 行政处罚 | 1013 |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拒不停止经营的处罚 | 塌山乡 | 行政综合执法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 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 | — | 不收费 | 市县相关部门可向乡镇和街道赋权下放行政处罚事项 |
91 | 塌山乡 | 行政处罚 | 1014 | 对违反施工现场作业规范行为的处罚 | 塌山乡 | 行政综合执法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 | 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 | — | 不收费 | 市县相关部门可向乡镇和街道赋权下放行政处罚事项 |
92 | 塌山乡 | 行政处罚 | 1015 | 对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积雪的处罚 | 塌山乡 | 行政综合执法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 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 | — | 不收费 | 市县相关部门可向乡镇和街道赋权下放行政处罚事项 |
93 | 塌山乡 | 行政处罚 | 1016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的处罚 | 塌山乡 | 行政综合执法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 | — | 不收费 | 市县相关部门可向乡镇和街道赋权下放行政处罚事项 |
94 | 塌山乡 | 行政处罚 | 1017 | 对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 塌山乡 | 行政综合执法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四十条 | 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 | — | 不收费 | 市县相关部门可向乡镇和街道赋权下放行政处罚事项 |
95 | 塌山乡 | 行政处罚 | 1018 | 对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卫设施和改变环卫设施用途的处罚 | 塌山乡 | 行政综合执法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四十一条 | 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 | — | 不收费 | 市县相关部门可向乡镇和街道赋权下放行政处罚事项 |
96 | 塌山乡 | 行政处罚 | 1019 | 对违反规定实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 塌山乡 | 行政综合执法队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住建部令第4号)第三十二条 | 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 | — | 不收费 | 市县相关部门可向乡镇和街道赋权下放行政处罚事项 |
97 | 塌山乡 | 行政处罚 | 1020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设立弃置场接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塌山乡 | 行政综合执法队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条 | 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 | — | 不收费 | 市县相关部门可向乡镇和街道赋权下放行政处罚事项 |
98 | 塌山乡 | 行政处罚 | 1021 |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塌山乡 | 行政综合执法队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六条 | 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 | — | 不收费 | 市县相关部门可向乡镇和街道赋权下放行政处罚事项 |
99 | 塌山乡 | 行政处罚 | 1022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 塌山乡 | 行政综合执法队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一条 | 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 | — | 不收费 | 市县相关部门可向乡镇和街道赋权下放行政处罚事项 |
100 | 塌山乡 | 行政处罚 | 1023 |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塌山乡 | 行政综合执法队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二条 | 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 | — | 不收费 | 市县相关部门可向乡镇和街道赋权下放行政处罚事项 |
101 | 塌山乡 | 行政处罚 | 1024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义务的处罚 | 塌山乡 | 行政综合执法队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 | 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 | — | 不收费 | 市县相关部门可向乡镇和街道赋权下放行政处罚事项 |
102 | 塌山乡 | 行政处罚 | 1025 | 对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在绿地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擅自采挖树木;在绿地内挖坑取土(沙);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盗窃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盗窃、损毁园林设施;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的处罚 | 塌山乡 | 行政综合执法队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17年修改)第五十二条 | 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 | — | 不收费 | 市县相关部门可向乡镇和街道赋权下放行政处罚事项 |
103 | 塌山乡 | 行政处罚 | 1026 | 对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处罚 | 塌山乡 | 行政综合执法队 | 《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第六十六条 | 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 | — | 不收费 | 市县相关部门可向乡镇和街道赋权下放行政处罚事项 |
104 | 塌山乡 | 行政处罚 | 1027 |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塌山乡 | 行政综合执法队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五十七条 | 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 | — | 不收费 | 市县相关部门可向乡镇和街道赋权下放行政处罚事项 |
105 | 塌山乡 | 行政处罚 | 1028 |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 塌山乡 | 行政综合执法队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五十八条 | 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 | — | 不收费 | 市县相关部门可向乡镇和街道赋权下放行政处罚事项 |
106 | 塌山乡 | 行政处罚 | 1029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在雨水、污水分流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 塌山乡 | 行政综合执法队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九条 | 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 | — | 不收费 | 市县相关部门可向乡镇和街道赋权下放行政处罚事项 |
107 | 塌山乡 | 行政处罚 | 1030 | 对违反燃气经营者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 塌山乡 | 行政综合执法队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六条 | 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 | — | 不收费 | 市县相关部门可向乡镇和街道赋权下放行政处罚事项 |
108 | 塌山乡 | 行政处罚 | 1031 |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 塌山乡 | 行政综合执法队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五条 | 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 | — | 不收费 | 市县相关部门可向乡镇和街道赋权下放行政处罚事项 |
109 | 塌山乡 | 行政处罚 | 1032 | 对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 塌山乡 | 行政综合执法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四十五条 | 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 | — | 不收费 | 市县相关部门可向乡镇和街道赋权下放行政处罚事项 |
110 | 塌山乡 | 行政处罚 | 1033 | 对违反河道管理行为的处罚 | 塌山乡 | 行政综合执法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五十五条 | 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 | — | 不收费 | 市县相关部门可向乡镇和街道赋权下放行政处罚事项 |
111 | 塌山乡 | 行政处罚 | 1034 | 对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处罚 | 塌山乡 | 行政综合执法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六条 | 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 | — | 不收费 | 市县相关部门可向乡镇和街道赋权下放行政处罚事项 |
112 | 塌山乡 | 行政处罚 | 1035 |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 塌山乡 | 行政综合执法队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六条 | 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 — | 不收费 | 县级部门可委托乡镇和街道的行政处罚事项 |
113 | 塌山乡 | 行政处罚 | 1036 | 对为违反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 塌山乡 | 行政综合执法队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 — | 不收费 | 县级部门可委托乡镇和街道的行政处罚事项 |
114 | 塌山乡 | 行政处罚 | 1037 | 对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处罚 | 塌山乡 | 行政综合执法队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 — | 不收费 | 县级部门可委托乡镇和街道的行政处罚事项 |
115 | 塌山乡 | 行政处罚 | 1038 |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 塌山乡 | 行政综合执法队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 — | 不收费 | 县级部门可委托乡镇和街道的行政处罚事项 |
116 | 塌山乡 | 行政处罚 | 1039 |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处罚 | 塌山乡 | 行政综合执法队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 — | 不收费 | 县级部门可委托乡镇和街道的行政处罚事项 |
117 | 塌山乡 | 行政处罚 | 1040 | 对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处罚 | 塌山乡 | 行政综合执法队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 — | 不收费 | 县级部门可委托乡镇和街道的行政处罚事项 |
118 | 塌山乡 | 行政处罚 | 1041 | 对宗教教职人员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 | 塌山乡 | 行政综合执法队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 — | 不收费 | 县级部门可委托乡镇和街道的行政处罚事项 |
119 | 塌山乡 | 行政处罚 | 1042 |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 塌山乡 | 行政综合执法队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四条 | 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 — | 不收费 | 县级部门可委托乡镇和街道的行政处罚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