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6103/2024-08839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宽城县消防队
成文日期: 2024-07-12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宽城满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事项告知
2024-07-12 11时06分浏览次数:

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应急﹝2021﹞34号),结合实际,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关于行政许可范围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确定的行政许可范围,依法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其中,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贯彻落实《河北省2021年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冀三重四创五优化﹝2021﹞1号),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餐饮场所)、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不含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申请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上述场所主动申请办理的,辖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法受理和办理。

二、关于办理方式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人可以选择告知承诺方式或者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两种方式”办理。

三、关于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场所所在地的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或者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填写«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作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具备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提交营业执照、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及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公众聚集

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并出具«公众聚集

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依法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对到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的,应当当场作出决定;对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三)现场核查。消防救援机构对取得许可的公众聚集场所应

当自作出许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进行核查,现场核查应当通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对核查未发现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承诺内容不符的,将该单位(场所)纳入“双随机”抽查范围;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符合临时查封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临时查封,同时自核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可以通过场所所在地的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或者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向消防救援机构提交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营业执照、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对该场所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出具«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关于申请材料

(一)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附基本信息登记表)或者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承诺书)。申请人应按照说明逐项、如实填写,确保内容准确、完整;《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承诺书》应加盖单位印章(没有印章的除外),并由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不能委托他人代签。申请人因不会写字等特殊原因不能签名的,可以采取捺指印方式代替。《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应加盖公众聚集场所印章,没有印章的,应由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名或捺指印。

(二)营业执照。通过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交的,现场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由消防救援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一致的加盖“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并由提供人、核对人分别在“提供人”、“核对人”栏签字确认并注明日期;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资料的,应当扫描或拍照上传有关材料的原件,由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通过部门间政务信息共享进行核实。核对人要在核查文件纸质档案上加盖“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并在“核对人”栏签字确认,在“提供人”部分填写查询的网站名称,并保存核查网址(网页)截图。实行“证照联办”的,可以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确认保留预先登记的企业名称作为场所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可以在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核查时提交。

(三)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申请人应当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和责任范围,制定符合单位实际、内容完整的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根据单位实际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完善。

(四)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场所所在建筑属于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的,应提供由具备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并加盖申报单位印章或者由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名。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场所,应提供按比例绘制、制作规范的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并加盖申报单位印章或者由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名。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主要指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

附件1:公众聚集场所消防技术标准要点

附件2: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

附件3: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pdf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pdf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技术标准要点.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