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6023/2025-10769 主题分类: 组织机构 发布机构: 宽城县人大
成文日期: 2025-06-10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宽城满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5-06-10 11时43分浏览次数:


 

宽城满族自治县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12号)

 

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板栗产业发展促进条例》已于2025116宽城满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通过,2025529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629日起施行。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610

 

 

 

 

 

 

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板栗产业发展促进条例

 

20251月16日宽城满族自治县第

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二章  种植管理

第三章  质量监督

第四章  品牌建设与保护

第五章  产业扶持与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北宽城传统板栗栽培系统”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规范宽城板栗产业发展相关活动,促进宽城板栗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乡村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进行宽城板栗种质资源保护、创新和利用,从事宽城板栗种植、加工、经营、品牌保护、科学研究、技术和信息服务、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宽城板栗,是指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生产,以大板红、燕宽、燕金、燕山早丰、燕山硕丰等品种及原生百年老栗树为代表的板栗及其产品。

第四条  宽城板栗产业高质量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科技创新、质量为本,品牌引领、企业带动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有机统一。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河北宽城传统板栗栽培系统”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将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工作所需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通过节日活动、展览展示、教育培训、大众传媒、体验交流等形式,宣传、普及“河北宽城传统板栗栽培系统”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知识,提高公众遗产保护意识与文化自豪感,提升农业文化遗产品牌影响力。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宽城板栗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和完善政策措施,加强风险管控,保障产品质量,促进宽城板栗产业集约化、标准化、品牌化发展,带动农民增收。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宽城板栗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统筹协调、支持引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和改革、水务、财政、生态环境、气象、旅游和文化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宽城板栗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宽城板栗产业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的指导、服务和日常监督。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促进宽城板栗产业的宣传、教育和引导。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板栗产业高质量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县实际编制宽城板栗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宽城板栗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发展目标、规模布局、建设任务、保障措施等内容,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和完善宽城板栗种植、采收、分级、检验、包装、贮藏、加工、运输等全产业链技术规程,推进标准体系建设。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宽城板栗全产业链、全流程数字化大数据服务机制。

鼓励和支持宽城板栗全产业链与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激发发展活力。

第二章  种植管理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宽城板栗生产经营者通过租赁、转包、股份合作等土地经营权流转方式,推进宽城板栗规模化生产。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宽城板栗种质资源的保护、创新和利用。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及个人依法建立宽城板栗优良品种繁育基地,开展种质资源科学种植研究。

第十二条  从事宽城板栗种苗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经营,销售的种苗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

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苗相符。种苗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苗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  宽城板栗种植者应当做好病虫害防治工作,并对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的防治工作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推广普及绿色、安全、环保农业投入品的使用,加强农药、肥料使用的管理和指导。

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各类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制售、使用假冒伪劣和质量不合格的农药、肥料等行为。

第十五条  宽城板栗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宽城板栗生产记录,如实记载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日期,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收获日期。生产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变造生产记录。

鼓励其他宽城板栗种植者建立生产记录。

第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水利、电力及气象监测等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完善宽城板栗生产、运输条件。

第十七条  自治县气象部门应当加强对大风、冰雹、暴雨等气象灾害的监测,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报、预警,指导宽城板栗种植者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和气候资源利用工作。

第十八条  宽城板栗种植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生产经营劣质宽城板栗苗木;

(二)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三)未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使用农药;

(四)向果园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有害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质量监督

第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应当推行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组织宽城板栗生产经营者使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开展责任主体和产品流向的追溯管理。

第二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应当加强宽城板栗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宽城板栗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记载行政处罚等信息,实施安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推进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的应用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宽城板栗质量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协作机制,加强与省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沟通协调,配合省林业和草原局定期进行抽检,及时公布抽检结果。

第二十二条  宽城板栗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应当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宽城板栗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残留不超标等。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宽城板栗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承诺达标合格证有关工作的指导服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二十三  进入市场销售的宽城板栗应当依法接受检测,确保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下列产品禁止使用宽城板栗相关质量标志进入市场销售:

(一)未经检测的产品;

(二)检测不合格的产品;

(三)非原产地的产品。

生产经营宽城板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其产品质量,禁止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四章  品牌建设与保护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对自治县区域内的宽城板栗生产经营者使用宽城板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鼓励宽城板栗生产经营者依法申请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获准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宽城板栗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种植、生产的宽城板栗产品的标识、标签、说明书或者广告上标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宽城板栗品牌的保护,依法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推动开展跨区域执法协作和维权援助,维护宽城板栗市场秩序。

第五章  产业扶持与服务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宽城板栗产业与特色旅游、历史文化、医养康养等产业融合发展,提升宽城板栗产业综合效益。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宽城板栗产业发展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通过设立宽城板栗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形式,支持绿色标准化生产、检测检验、品牌创建、科技研发、人才培养、基地建设、果品加工等,促进宽城板栗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化营商环境,鼓励和支持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投资方式,参与宽城板栗的种植、生产、贮藏、加工、营销、服务等活动。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发挥其在资金、物资、技术、信息、市场营销等方面为农户服务的功能。

第三十条  鼓励和支持宽城板栗加工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加强横向联合,研究板栗深加工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食用、药用、保健、化工等新产品,满足多元化市场需求。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通过创新信贷和保险产品等形式依法支持宽城板栗产业发展。

自治县人民政府支持符合条件的宽城板栗生产经营者享受民贸民品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支持宽城板栗产业相关知识、技能、政策法规等培训,提高板栗产业从业者的技能和素质。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应当支持宽城板栗产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提升果品质量安全和附加值。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宽城板栗生产企业发展壮大,依法给予政策扶持。

鼓励和支持宽城板栗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发展,推进产业整合集聚,完善产业链。

鼓励和支持农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或者成立家庭农场。

第三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宽城板栗产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宽城板栗整形修剪、有害生物防控、农业投入品配送、冷链、营销等全产业链服务。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宽城板栗生产经营者参加国内外林果产品展销会、交易会、博览会等展销活动。

鼓励和支持宽城板栗生产经营者采取直采直销、连锁经营、冷链物流、电子商务等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模式,拓宽销售渠道、推动品牌营销。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加强宽城板栗文化和板栗产业的宣传推介,提升宽城板栗产品知名度和影响力。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挖掘、整理宽城板栗文化资源,依托“栗花节”、“板栗采摘文化节”等民俗节庆活动,组织开展国际国内交流。加强宽城板栗文化的保护、传承、传播,促进宽城板栗文化和产业融合发展。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宽城板栗历史文化的发掘整理、文艺创作和旅游活动。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宽城板栗产业发展、促进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褒奖。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劣质宽城板栗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苗木;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宽城板栗种植管理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宽城板栗,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宽城板栗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宽城板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四十一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经检测、检测不合格或者非原产地的产品使用宽城板栗相关质量标志进入市场销售的;

(二)在宽城板栗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三)伪造、冒用宽城板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56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