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6054/2021-04335 |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发布机构: 宽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 2021-03-19 | 文件编号: 宽政〔2021〕13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宽城满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七届六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9日
宽城满族自治县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力推进全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保障建设项目落地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及国务院及省、市、县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土地已经依法登记或已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建设用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参照国有土地以出让、出租等有偿方式进入土地市场交易的行为。
第三条 在宽城满族自治县辖区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评估、供应及价款缴纳,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应坚持保护耕地原则,尽量少占或不占用耕地。如确需占用的,必须符合耕地占用要求,要严格审批,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服等经营性用途;
(二)产权明晰、已经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
(三)具备开发建设所需基础设施配套等基本条件。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主体为具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具体供应方式参照国有土地供应方式,由具有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后,由宗地所在村集体与中标使用权人签订书面合同,具体合同条款参照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执行。合同应当包括土地位置、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土地使用权年限、土地使用条件、双方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章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应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方式公开交易。对于供地面积小于5亩的零星土地、改扩建项目新增土地及拟建项目受资源限制无法进行公开招拍挂的,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报乡镇政府审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并经县政府批准后,可以采用协议方式供应。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公开供应或未经县政府批准,集体经济组织不得通过与用地者签订合同方式,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供应。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等供应最高年限,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年限执行,不得超过同类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用途的最高年限。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须按如下程序执行:
1、申请。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供应条件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或被占土地群众同意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所在乡镇政府递交申请书,同时递交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或被占土地群众全部同意占用的相关材料。申请书应写明拟供应宗地位置、权属、地上附着物及被征占地群众土地及地上物补偿方案等情况。
2、审查。乡镇政府对拟供应的宗地使用现状、权属状况、地上附着物状况及被占地群众土地及地上物补偿等情况进行初审,出具同意供应的初审意见后,报送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乡镇初审意见,对供应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供应条件的,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用途,出具规划条件。
3、地价评估及拟定土地供应方案。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地价评估,并拟定供应方案。具体方案参照国有土地进行供应方案拟定。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评估结果拟定供地底价,连同供地方案上报县政府土地出让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将供地方案报请县政府签批并将供地方案通知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
4、公告及交易。供应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方案移交给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拍挂。以协议方式供应的,相关谈判、协议签订参照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程序办理。
5、签订成交确认书及公示。土地成交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受让人、土地承租人在交易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土地交易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交易网上进行公示,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务公开栏内公示。
6、签订合同。土地交易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交易双方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签订土地出让或租赁合同。
以协议方式交易的,在土地评估及供地方案经县政府审批后,签订合同。
7、缴费。鉴于国家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有关政策尚未出台,按照村财乡管的原则,由各乡镇负责为所辖村设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金专用账户,并受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金融机构三方监管。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价款全额缴入监管账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企业出具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专用收据。按照补偿方案,需前期支付的土地及地上物补偿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及其它测绘评估费,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定并出具意见后进行列支。剩余土地价款,待国家有关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细则及收益分配政策出台后,再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上级分配政策出具意见进行列支。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合同签订并按要求缴纳有关价款后,严格按照建设项目施工管理有关要求办理规划、开工、监理等有关施工手续,完工后进行工程验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具体程序按照不动产登记流程进行。
第三章 开发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出让出租合同有关条款确定的开发期限、土地用途及其他土地使用条件进行开发利用土地。
第十二条 因国土空间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改变土地用途、变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同意后,县政府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人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用途及容积率等规划条件,违法使用土地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照国有土地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国家及省、市有关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政策出台前,不再办理集体建设用地转让、转租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合同期满前,原则上不得收回。因公共利益等原因确需收回的,需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使用权人签订收回协议后,报乡镇政府审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经县政府批准后进行收回。经批准收回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土地使用者实际使用土地年限及开发投入损失情况给予合理补偿。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县域内新供应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本暂行指导办法为准,原按照河北省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办法已经完成供应的,不受本暂行办法限制。
国家或上级有关部门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及土地收益分配指导意见出台后,以国家或上级部门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为准,本办法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具体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宽城满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