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6054/2021-04336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布机构: 宽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文日期: 2021-03-19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宽城满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1-03-19 17时07分浏览次数:

一、《暂行办法》起草背景及过程

为全力推进全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保障建设项目落地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及国务院及省、市、县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 我局召开了班子及相关股室扩大会议,对《暂行办法》反复讨论、并听取各方意见形成我县《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书面形式征求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市监局、县人社局等县直单位以及城区街道办、宽城镇人民政府、龙须门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后,根据反馈回来的意见,又做了进一步修改,最后经过司法局法律专家李景连和我局法律顾问王满的审定,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暂行办法(讨论稿)》。

二、《暂行办法》整体框架和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主要分为4个部分,第一部分总则,第四部分为附则,本讨论稿核心内容集中在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

第二部分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方式(第七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应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方式公开交易。对于供地面积小于5亩的零星土地、改扩建项目新增土地及拟建项目受资源限制无法进行公开招拍挂的,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报乡镇政府审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县政府批准后,可以采用协议方式供应。

(二)最高年限(第八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等供应最高年限,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不得超过同类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用途的最高年限。

(三)供应程序(第九条)。

1、申请。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供应条件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或被占土地群众同意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所在乡镇政府递交申请书,同时递交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或被占土地群众全部同意占用的相关材料。申请书应写明拟供应宗地位置、权属、地上附着物及被征占地群众土地及地上物补偿方案等情况。

2、审查。乡镇政府对拟供应的宗地使用现状、权属状况、地上附着物状况及被占地群众土地及地上物补偿等情况进行初审,出具同意供应的初审意见后,报送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乡镇初审意见,对供应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供应条件的,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用途,出具规划条件。

3、地价评估及拟定土地供应方案。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地价评估,并拟定供应方案。具体方案参照国有土地进行拟定。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评估结果拟定供地底价,连同供地方案上报县政府土地出让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将供地方案报请县政府签批并将供地方案通知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

4、公告及交易。供应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方案移交给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拍挂。以协议方式供应的,相关谈判、协议签订参照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

5、签订成交确认书及公示。土地成交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受让人、土地承租人在交易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土地交易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交易网上进行公示,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务公开栏内公示。

6、签订合同。土地交易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交易双方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签订土地出让或租赁合同。

以协议方式交易的,在土地评估及供地方案经县政府审批后,签订合同。

7、缴费。鉴于国家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有关政策尚未出台,按照村财乡管的原则,由各乡镇负责为所辖村设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金专用账户,并受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金融机构三方监管。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价款全额缴入监管账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企业出具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专用收据。按照补偿方案,需前期支付的土地及地上物补偿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及其它测绘评估费,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定并出具意见后进行列支。剩余土地价款,待国家有关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细则及收益分配政策出台后,再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上级分配政策出具意见进行列支。

第三部分 开发建设管理

(一)开发期限、土地用途及其他土地使用条件。关于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出让出租合同有关条款确定的开发期限、土地用途及其他土地使用条件进行开发利用土地。

(二)关于规划调整。国土空间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改变土地用途、变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同意后,县政府进行审批。

(三)关于出让合同违约。土地使用权人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用途及容积率等规划条件,违法使用土地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照国有土地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关于合同届满。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合同期满前,原则上不得收回。因公共利益等原因确需收回的,需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使用权人签订收回协议后,报乡镇政府审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经县政府批准后进行收回。经批准收回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土地使用者实际使用土地年限及开发投入损失情况给予合理补偿。

    三、需要说明的有关情况

县域内新供应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本指导办法为准,原按照河北省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办法已经完成供应的,不受此办法限制。

国家或上级有关部门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及土地收益分配指导意见出台后,以国家或上级部门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为准,本办法自动废止。


原文链接: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宽城满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暂行办法》的通知